近日,中國投資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基金業協會”)官網披露了對深圳國財資管的紀律處分決定。 經查處,深圳國彩存在兩大違規行為,一是未盡到管理人審慎勤勉盡責的職責,委託無銷售資質的機構進行定向增發**; 二是不配合自律檢查。
具體而言,2017年6月27日,深圳國財與深圳智航投資顧問公司(以下簡稱“智航投資顧問公司”)簽訂了《定向增發**備案諮詢服務合同》。 根據合同,深圳國財委託智航投資諮詢完成“深圳前海鑫惠盛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夥)”的備案工作,費用為13000元。 經調查發現,杭投顧問不具備銷售業務資格,深圳國才委託杭投顧問募集私募,違反了《定向增發監督辦法》第四條和《私募投資融資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 同時,中金協多次聯絡深圳國家金融體系的註冊高管,但均未得到有效反饋。
無獨有偶,由於間接承諾投資者保證本金和收益,華聯匯銀股權投資**管理(橫琴)**(簡稱“華聯匯銀”)也收到了基金業全委會的紀律處分決定函。經查,華聯匯銀共有六項違規行為。 華聯匯銀除間接向投資者承諾保證本金和收益外,並未按照**合同的風險披露向投資者披露使用**財產從事重大關聯交易。 此外,在華聯匯銀穩6號私募投資**產品不定期開倉期間,未向投資者披露該產品標的資產存在重大風險。
截至發稿,今年以來,中金會官網已披露10項紀律處分決定、1項紀律處分事前通知、1項紀律處分決定,共涉及12家私募基金機構。 同時,今年以來,中金會官網披露的針對個人的紀律處分決定已超過20起,基本上都是受到處罰的私募股權機構高管。
從十幾家私募股權公司的違規行為來看,不少私募基金都向投資者承諾保證本金和回報。 除上述華聯匯銀外,巨集泉投資管理(平潭)**(簡稱“巨集泉投資”)也存在同樣的違規行為。巨集泉投資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張翔與發行產品“巨集泉長豐6號私募**投資**”的洪泉投資與部分投資者簽訂了《貸款及委託投資協議》,協議約定,如果投資人的資本收入低於8%,張翔的資本金將無條件補足8%; 當產品淨值小於0時96、張翔必須在三個工作日內完成追加資金,使投資人股份期初淨值不低於1100萬元。
此外,還存在多起違反**合同資訊披露的行為,涉及的私募股權機構包括國度景融(深圳)投資、廣州國卓資產管理等。 業內人士表示,我國私募股權市場已進入數量與質量並重的發展階段,雖然監管更加嚴格,加劇了私募股權行業的准入限制,但從長遠來看,更有利於行業的規範健康發展。
早在2023年9月1日,正式實施的《民間投資監督管理條例》就從五個方面著力規範了民間增發**行為:一是明確了適用範圍; 二是明確私募股權管理人和託管人的義務和要求; 三是規範募資和投資操作; 四是對創業投資作出專項規定,國家對創業投資給予政策支援,鼓勵和引導創業投資成長型和創新型創業企業; 五是加強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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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資訊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