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同意。 “我們公司也同意法院的調解意見。 在原告和被告的共同確認下,方縣人民法院城關市人民法院成功調解了一起勞動爭議案件,勞動爭議得到實質性解決。
案情基本情況
原告李某於2022年4月加入某科技公司,從事行政管理工作,合同約定:試用期3個月,試用期3年,實行標準工時制,試用期工資5000元,轉正後工資5000元+績效。 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原告李某共在週六工作34天。 試用期過後,李先生向公司提出轉正申請,經對李先生轉正考核後,公司同意成為正式工,但公司未履行李先生轉正程式,導致其績效工資未按時發放。 從2022年9月至11月和2023年1月,公司將因故暫停工作。 2023年4月,公司通知李某,因公司裁員,將終止與他的勞動關係。 雙方就加班工資、績效工資、停工停產期間工資、解除勞動合同賠償等問題發生爭議,李總對仲裁結果不滿,提起法院訴訟。
審判進行了法院認為,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應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雙方明確約定了標準工時制度,加班工資按週六工時計算; 試用期屆滿後,原告李某及時向公司提出申請,公司經考核後也明確同意轉正,轉正手續因公司流程問題未及時辦理,屬於公司的問題,公司應及時償還原告的轉正工資和績效工資; 勞動合同未滿的,如公司要求解除雙方勞動合同的,公司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支付賠償金。 至於停工期間的工資,被告應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的工資。
為促進糾紛的實質性解決,主審法官一方面以保護職工合法權益為出發點和終點,認真聽取原告訴求; 另一方面,它引導被告人感同身受,如實告知被告人拖欠雇員工資可能造成的不利後果。 根據法律規定,考慮到企業的經營狀況,法官向雙方提出調解方案:被告科技公司支付原告李某6677的工資12元,加班費653846元,並支付經濟補償1126256元,績效工資5500元,共計29978元14 美元。 李某與公司均同意調解意見並達成調解協議,公司將在2024年2月9日(除夕)前一次性完成付款。
法官怎麼說根據《勞動合同法》和《工資支付條例》的有關規定,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充分履行各自的義務。 對於企業而言,按合同規定足額、及時地向員工支付勞動報酬是合理的; 與勞動者非法解除勞動關係後,應當及時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賠償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內勞動者平均工資的兩倍; 用人單位因非勞動者原因在乙個工資支付週期內停工生產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對於超過乙個工資支付週期,如果工人提供正常工作,支付給工人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一方面,勞動報酬是勞動者最基本的生存保障,保持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是勞動者獲得勞動報酬的基本前提。 另一方面,在企業的生產經營過程中,可能會出現暫時無力支付勞動報酬的情況,這也是客觀經營風險之一。 依法依規經營的企業,在保障自身經營收入的同時,也要注意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這不僅是企業社會責任的體現,也是企業長久經營的途徑。
良好的就業環境需要職工和企業共同創造。
*:方縣人民法院。
編輯:常月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