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法案〔2024〕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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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切地分享食物是人們在社互動動中表達善意的常見方式。 然而,這種在日常生活中很常見的行為,可能會捲入法律糾紛,引起人們的思考和爭議。 請看下面的例子。
案情簡介
2022年1月16日,10歲的李某去小餐桌教室上課,期間他把家裡帶來的辣麵分給了和他一起上課的小A。 放學後,有個學生看到“小A從桌上的洞裡拿出一包辣條,撕開塑料包裝,用嘴叼著乙個,然後歪著頭,慢慢地滑到地上,躺在地上一動不動”,立即向教室裡的老師匯報, 老師立即撥打了120急救**。經醫院搶救後,肖A於2022年3月26日去世。 小A居民死亡的醫學證明(推論)指出,死因是繼發於腦實質出血的蛛網膜下腔出血。 專業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指出,小A吃的辣條符合GB2760-2014《食品新增劑使用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要求。 公安機關法醫科學技術研究所出具的檢查報告稱,從現場提取的肖A吃的辣條中未檢出地西泮、磷化氫、敵敵畏等成分。 肖A的父母主張,小A吃辣麵的行為與其死亡的後果存在因果關係,並要求分吃辣麵的李某及其父母承擔侵權責任。
由法院審理
經審查,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在於李某分享辣麵的行為與小A的死亡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首先,公安機關的檢查證明,李某與小A共用的辣條沒有發現有毒成分。 作為零食,辣條含有多種食品新增劑,但它們是沒有明顯安全隱患的食品。 李某給小A送辣條的行為是孩子之間的分享行為,並無傷害小A的故意目的或行為。 其次,根據公安機關的訊問筆錄和現場調查**,沒有咬到小A嘴裡的辣條的跡象,也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小A確實吃了辣條。 第三,肖A的父母證實,肖A既往無過敏史,肖A的住院醫師死亡證明(推論)和病歷均表明死因為繼發於腦實質出血的蛛網膜下腔出血。 因此,肖A父母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辣條與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係,行為與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不能僅根據辣條與死亡後果的時間相關性來判斷。 綜上所述,李某善意分享自己與小A吃的零食的行為與小A的死亡事實並無因果關係,該行為是子女之間的善意分享,不會造成死亡的結果,且李某對小A沒有故意或過失的侵權行為,對小A的死亡沒有過錯, 因此,在本案中,他不需要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法官怎麼說
侵權責任的承擔是以過錯責任原則為基礎的,但無過錯責任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過錯責任是指造成的損害不一定承擔賠償責任,必須看行為人是否有過錯,有過錯責任,沒有過錯責任。 本案是一起因社會交往而產生的侵權責任案件。 在涉及生命權侵權行為的糾紛中,最重要的是評估行為人是故意的還是過失的。 從法律規定和一般生活經驗來看,行為人沒有故意或者過失侵害他人的,不應對侵權責任承擔。 《民法典》鼓勵民間主體積極開展合法正當的社會交往。 如果共享食物的行為本身並無危害,而因其他因素損害他人權益的,如果共享者沒有過錯,且沒有證據證明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則不承擔依法賠償責任。 《民法典》的基本價值是鼓勵公民主體積極參與社會交往,如果將本案中兒童善意分享食物、無明顯安全隱患的行為定性為侵權行為,無疑限制了人們的行為自由,與《民法典》的立法宗旨不符。 友善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社會交往中,無明顯安全隱患的食物分享行為不應被認定為過錯,善意分享食物不負責任的判斷有利於公民進行合法的社會交往,通過對善意人士的肯定和保護,傳遞美德善良法治的正能量。
法律條款鏈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65條第1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