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自建房需要辦理的手續和手續大致如下:
提出申請:房屋建築商(通常為戶主)向村民委員會提交書面房屋建設申請,並填寫《農村個體住房建設申請及審核表》或其他相應**。 村委會批准:收到申請後,村委會組織討論並簽署意見。 符合村規劃等相關規定的,在相關檔案上加蓋印章確認; 如有異議或不符合條件,申請將被駁回並說明理由。 在某些情況下,需要徵得小組成員的同意和簽名,或在村里公開公告,徵求村民的意見。 鄉鎮初審:村委會將批准的申請材料報送鄉鎮人民**或街道辦事處。 鄉鎮人**負責對申請進行初步審查,包括核實擬建房屋位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規劃以及公路、水利、林業、電力等部門的相關要求。 該鎮還將組織人員到現場檢查和轉讓土地。 宣傳和報道初審通過後,鎮將定期在各村公布初審意見,並接受社會監督。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鄉鎮人民將申報材料報縣級有關部門審批。 縣級審批:縣規劃局、國土資源局等縣級主管部門聯合審批申請,確定規劃選址意見,出具《農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和《建設用地批准函》。 收集證書和圖紙經縣政府批准後,申請人需到鄉(街道)規劃建設管理辦公室和國土資源管理辦公室辦理相關許可證,並根據需要取得通用標準設計圖紙。 施工與驗收辦理完合法手續後,建築商就可以開始房屋的施工了,在施工過程中可能還需要遵守其他施工規定,竣工後接受相關部門的竣工驗收。
以上流程可能因不同地區具體政策而異,請以當地**部門具體要求為準。 同時,隨著政策的更新和調整,部分環節或所需材料可能會發生變化,因此在實際操作中,以當地**出具的最新檔案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