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60後外人,80後對張某一見鐘情,不久就建立了戀情關係。 為了穩定愛情,李某在2014年買了一套商品房,並以張某的名義登記了房子。 幾年後,兩人分手,並就房子的所有權問題上了法庭。
2月26日,澎湃新聞記者從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青浦法院”)獲悉,日前,經過主審法官的耐心勸說、反覆溝通和釋法,李某、張某最終達成調解,該房仍歸張某所有,李某賠償李某60萬元。
據法院介紹,2014年,李某投資91萬元全額購買了一套商品房,但當時由於身在國外,他沒有資格買房,所以李某以張某的名義登記了該房。 多年後,兩人分道揚鑣。 分手後,李某堅稱自己是房子的實際主人,多次要求張某歸還房子,但都被拒絕了。
李某聲稱,房屋的購房款和稅款是他自己支付的,張某承認了這件事。 張某一再要求不要把房子掛在自己名下,雖然房子登記在張某的名下,但本質是代表雙方持有,雙方是“借名買房”,房子的實際主人還是他自己。 因此,張某應將購房款、購置稅和房屋增值部分退還給自己124萬元以上。
張辯稱,他不同意李的所有說法。 一是在不動產登記簿登記的權利人是本人,不動產產權證也由本人保管; 二是房租、水、電等生活費涉及的事宜,全部由本人承擔; 第三,雙方的法律關係是禮物; 四是房屋性質為小規模商品房,沒有附加值。
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在於區分“借名買房”和“贈與關係”。
首先,在本案中,雙方並未簽訂書面託管協議,李某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張某代為持有涉案房屋。 基於此,“借名買房”的關係尚未達到高度確定性,因此人民法院不支援李某關於該房屋由張某代為持有的意見。
其次,本案中,李某明確否認涉案房屋是贈與張某,且張某未舉證證明李某曾表示過贈與的意圖,且雙方未簽訂書面贈與合同,因此張某關於雙方為贈與關係的主張難以成立。
原告和被告採取強硬立場,不肯讓步,案件審理一度陷入僵局。 經過耐心的勸說,主審法官反覆溝通和解釋法律,李某和張某最終達成調解,該房屋仍歸張某所有,李某又賠償了李某60萬元。
上海青浦法院表示,當事人從事民事法律行為必須以真實意思為依據,特別是在圍繞高價值房屋實施法律行為時。 真正能證明和保護乙個人真實含義的東西,往往應該用“黑白”來寫。
本條所涉各方名稱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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