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摩技師和健身俱樂部是否構成僱傭關係?
在當今社會,人們追求的醫療保健越來越多,按摩院、足浴店、理療俱樂部等各種健身俱樂部應運而生。 在這些健身俱樂部為消費者提供服務的大多數按摩治療師都以比例份額的形式獲得報酬。 在這種模式下,按摩技師與健身俱樂部的關係在實踐中存在很大的爭議,無論是商業合夥還是僱傭關係。 那麼技術員和俱樂部是什麼關係,不僅要看簽訂什麼樣的合同,還要看雙方關係符合什麼樣的法律關係的特徵。 筆者分析了按摩技師與健身俱樂部關係識別的幾個典型案例,現供讀者參考。
案例一:董某×平、漳州×足浴***平和分公司勞動爭議案【案號:(2020)閩06閔中3220號】。
案情基本。 2019年1月29日,董X平前往X足浴公司,工作內容為為客戶提供按摩服務,雙方口頭約定按佣金領薪,每月結算一次,次月20日支付,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2019年8月26日,董X平向X足浴公司經理楊經理傳送微信辭職,自2019年8月27日起,他就沒有在X足浴公司工作過。 董星萍從晚上8點工作到凌晨5點,上班要打卡,下班就不用打卡了。 2019年12月26日,董興平回到X足浴公司上班,並與X足浴公司經理楊經理約定,要到2020年春節才來上班,董興平自2020年1月26日起就沒有在X足浴公司工作。 後來,董X平申請仲裁,要求解除雙方勞動關係,並要求X足浴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雇員的雙倍工資。
爭議的焦點。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董興平與X的足浴公司是否存在勞動關係。
裁判的要點。 在雙方關係存續期間,董星萍上班要打卡上下班,下班時卻不需要打卡,董星萍的出勤與她是否領到補償金或拿到多少補償金沒有關係。 該公司辯稱,設定打卡的目的只是為了統計按摩技師在場、方便顧客數量,並非用人單位對員工的考勤管理,符合實際,被接受。 本案中,董興平自2019年8月27日起未返回X足浴公司工作,直到2019年12月26日才返回X足浴公司工作。 綜上所述,董興平的出勤情況不確定,基本不需要遵循單位的相關工作指示,也沒有接受X足浴公司管理的客觀事實。 其次,本案中,董興平與X-Footbath公司僅口頭約定了勞動報酬,並未涉及休息休假、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及條件等,就雙方關於董曙平所得報酬的協議內容而言,僑平支付給董曙平的報酬由公司按照董曙平服務所支付費用的一定比例進行分配接受者,其本質是一種商業利潤分享,這是董興平勞務所考慮的。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老社步發2005年第12號)第一條的規定,董興平和X足浴公司雖然都具有勞動關係主體的資格,但雙方關係相當鬆散, 且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不存在個人從屬關係,不符合建立勞動關係的構成要件,故認定雙方不存在勞動關係。
案例二:張某梅與撫順市順城區X健身俱樂部勞動爭議案【案號:(2022)廖04民中第1639號】。
案情基本。 2021年9月18日至2022年1月2日,張X梅在網上被招聘到X健康中心擔任按摩技師,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 雙方口頭約定結算報酬支付期為15天,雙方未約定工作期限。 後,雙方就經濟補償和雙工資發生糾紛,張某梅於2022年2月25日申請仲裁,要求X健康中心支付違規解雇賠償金5700元,雙工資39900元。
爭議的焦點。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雙方是否建立了勞動關係。
裁判的要點。 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勞動合同的,可以參照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關於建立勞動關係的事項的通知》(老社步發〔2005〕12號)的有關規定來審查勞動關係是否成立。 本案中,張某梅是具有完全x民事行為能力的人,X健康中心是依法設立的個體工商戶,雙方均符合建立勞動關係的資格。 本案中,張某梅主張與X健康中心存在下屬管理、下屬管理關係,表現為由X健康中心首席技術員管理、被X健康中心電腦考核管理、整裝整齊、固定通勤時間、發放工作卡後未按時到達等形式。 從張霦梅提交的招聘資料來看,明確表述“薪資55提”; 從個人依賴的角度來看,雖然張豈梅上下班有固定的通勤時間,但不按時到達上班的後果只是工作卡放晚了,張嵐梅提到的全勤獎勵和罰款,X梅健康中心不認可, 而張喜梅沒有舉證證明上述情形的存在,因此藝美健康中心沒有基於勞動合同關係對張喜妹做出任何管理規定,不應視為雙方存在個人從屬關係的規章制度。從經濟收入來看,張X梅表示,她沒有基本工資,收入主要通過對客人的服務,雖然服務專案的**由X健康中心決定,但其日常收入並不由X健康中心控制,收入只是按照雙方約定的比例進行分配。 綜上所述,張喜妹無法證明雙方當事人有建立勞動關係的約定,也無法證明雙方的經濟、人身依賴關係具有勞動關係的性質,因此認定雙方不存在勞動關係。
案例三:足浴與趙新琴的勞動爭議案[案號:(2019)喆08民中566號]。
案情基本。 自2018年6月20日起,趙沁一直在X Foot Bath Pavilion擔任足浴技術員。 在此期間,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足浴未為趙新琴繳納社會保險。 2018年10月21日,足浴合夥人陳林宇、蘇菊英將其在店內3%的股份轉讓給趙新琴,趙新琴於2018年11月1日簽訂了股份轉讓協議。 2018年11月12日,趙枦離開了足浴亭。 2018年11月16日,X Foot Bath召開股東大會,決定轉讓足浴房。 趙歹琴在股東大會紀要上簽字。 2019年1月2日,趙新琴向衢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確認勞動關係,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人員支付雙倍工資。
爭議的主要焦點是X Foot Bath與趙X琴之間是否建立了勞動關係。
裁判的要點。 X Foot Bath稱,趙X琴是股東和合夥人,雙方之間不存在僱傭關係。 法院認為,原則上,股東、合夥人和雇員的身份之間不存在矛盾,關鍵在於用人單位與股東、合夥人之間、管理層與管理層之間、支配與支配之間是否存在關係。 本案中,趙新琴在X足浴店從事按摩、足浴等技師工作,其工作內容屬於X足浴店範圍,其獲得的報酬是根據其完成的業務型別和數量而定的。 因此,根據趙新琴提供的勞動內容、工作單位、報酬計算方法,可以確定其處於足浴的管理和控制之下,並與足浴建立了勞動關係。 根據查明的事實,法院支援了趙昶琴要求X足浴支付社會保險費並支付趙旭琴2018年10月至11月12日期間工資的請求。 至於足浴是否應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趙某秦的雙倍工資,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超過乙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的兩倍。 根據查明的事實,趙新勤於2018年10月21日轉讓了X Foot Bath的部分股份並成為股東,並於2018年10月21日與X Foot Bath簽訂了勞動合同,但未簽署,因此X Foot Bath無需支付未簽署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為什麼同乙個按摩技師要求確認僱傭關係,卻因為實際情況和法律關係的差異,結果截然相反?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關於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步發〔2005〕12號)的有關規定,筆者對確定勞動關係的因素進行如下分析:
01學科資格專業化
建立勞動關係的主體只能是勞動者和雇主。 所謂勞動者,是指依法在用人單位從事體力勞動或者腦力勞動,取得勞動報酬的自然人,其特點是:參加勞動的條件符合法律規定,如不違反法定最低年齡限制等,並在用人單位的安排和指揮下, 他個人支付勞動費用並獲得報酬。用人單位是指擁有生產資料、雇用勞動者、安排勞動者工作、支付勞動報酬的經濟主體。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是企業法人、非企業法人、個人經濟組織或者中國境內的其他組織,自然人不能成為用人單位。
02 雇員與雇主之間存在個人依賴關係。
在勞動關係中,用人單位可以行使用工管理權,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應當接受用人單位的合理安排和妥善管理。 具體而言,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用人單位可以依照法律、合同規定,根據勞動者的能力和表現,改變勞動崗位;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制定健全規章制度,對職工進行正常的用工管理。 勞動者不履行勞動義務或者違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給予處分。 因此,勞動關係不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僅由勞動者看重的財產關係,而是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的個人依賴性,這是勞動關係區別於其他民事關係的最顯著特徵。
0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勞動者的工作內容是用人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的組成部分;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支付報酬。 如果雇員提供的勞動不屬於雇主的業務,則雇主無需支付雇員報酬。
綜上所述,技術員和俱樂部是什麼關係,不是看客觀簽訂了什麼樣的合同,或者是不是單位和員工的關係,而是看雙方的關係符合什麼樣的法律關係,是否符合勞動關係的特點, 雙方構成勞動關係,否則就不是勞動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