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們來談談乙個四個人創業的案例,A、B、C、D四個人計畫投資100萬元設立創意服務*** A是發起人,有一定的市場資源,B、C、D的能力不相上下,為了避免股權平分的弊端, 四人商量股份的分配還是略有不同。
但是,如果A的股份佔51%以上,剩下的不到49%的股份分配給其他三人,平均每人只有16%的股份,B、C、D就覺得自己是“醬碟”,不是很開心。
經過多次討論,他們最終確定了**的比例,A佔45%的股份,B佔20%的股份,C佔20%的股份,D佔15%的股份。 雖然這種結構不是股份的均等份額,但A對公司沒有控制權。 (如圖“以前的體系結構”所示)。
創富智達股權設計。
如果持股比例結構不變,A有沒有辦法解決控制權問題? 畢竟,A是這個專案的發起人。 然而,A的資金並不充裕,這樣的股權結構又如何能被市場資源打破呢?
在不改變原持股比例的情況下,甲可以與乙、丙或丁的任何人進行談判。
假設A和B談判成功並達成合作,A和B共同組成乙個智達***,然後利用這家公司持有圖中“改進結構”的股份
C和D原先協商了20%和15%的股份,無需進行任何調整,股份保持不變。
A、B的股份原計畫分別為45%和20%,兩者合計為65%,因此智達***佔了65%的股份。 甲、乙原計畫分別投資45萬元和20萬元,將65萬元投資至大***作為註冊資本,再將65萬元全部投資創福***。
在改進後的架構中,A佔智達69%的股份,B佔智達的31%,智達佔創富的65%。 同時,A的創福***份額仍為45%(69%65%),B的創富***份額為20%(31%65%)。
A、B、C、D在創福***的股權與原計畫完全一致。 基本上,它對四個人的份額和利益沒有太大的影響。
但在改進的架構中,公司的控制權發生了變化。 智達***成為創富***的控股公司,甲成為智達***的絕對控制人,從而間接控制了創富***
該方案的核心是自然人直接持股,甲、乙成立公司持股,甲通過成為控股公司的絕對控股權間接控制目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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