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開票中,偶爾會收到發證人是管理員,或者發證人和審閱者是同乙個人。 所以,問題來了! 發票人可以是“管理員”嗎? 是否要返回並重新開啟?
開票人不能是“管理員”嗎?
從管理員那裡收到發票可以報銷我嗎? 要退貨嗎? 《關於做好增值稅發票使用宣傳指導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7〕127號)第十二條規定:
買方拒絕發票不包括開票人是管理人這一事實。 有人看到這一幕,開始暈倒,說了半天,開票人能當管理員嗎? 這裡我只能說,賣家:“開票人可以填寫管理員嗎? 答: “不! ”
根據稅法的有關規定,發票的內容必須完整、真實。
買方:“如果開票人是管理人,我可以報銷發票嗎? 答:“是的! ”
根據稅法的有關規定,沒有規定在買方拒絕接受發票的情況下,發行人不能成為管理人。
其實這很容易理解,買家無法判斷開票人的真實性,也不能每次收到發票時都看身份證。
其實這個問題沒必要費心,賣家可以填寫開具發票的人的名字,你正經生意怕什麼? 對於不正常和非法的業務,即使你填寫管理員,稅務局也有辦法找到你。
對於買方來說,不用擔心,只要發票內容屬實,就應該記賬,扣款就應該扣。建議賣家為避免被退票的風險,仍以適當的方式填寫賬單。
發行人和審閱者有可能是同乙個人嗎?
近日,廣東省稅務局對這個問題給出了明確的答案。 還行!
出票人和審閱者可以是同乙個人嗎? “問這個問題的人在擔心什麼? 其實,稅務局是否認可這張發票,能不能抵扣。 那麼讓我們來看看稅法是怎麼規定的呢?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第四條規定。
僅規定“開票人”是發票的基本內容,“審稿人”是可以填也可以不填的專案。
《關於做好增值稅發票使用宣傳指導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7〕127號)第十二條規定:
買方有權拒絕接受的情形不包括“發行人與審查人是同一人”。
因此,稅法對審稿人沒有硬性要求,更沒有規定發行人和審稿人不能是同乙個人。
回到實踐中,不相容的職位分離其實是一種“理想”狀態,歸根結底,內部控制只是企業內部管理的問題。 很多小公司,整個財務工作,從出納、記賬到開票、報稅都是乙個人,而且還要求開票人和審核人是兩個不同的人,顯然不符合實際情況!
雖然財務工作要以審慎為原則,但還是要抓大放小,不要在細節上太死板,對自己和別人都很難。
需要提醒的一件事:
有資質的大公司建議規範發票開具流程,建立發票審核機制,防止因疏忽造成的虛開票,更要杜絕徇私舞弊造成的虛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