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河南省駐馬店的胡女士遇到了一件離譜的事情,她用錢買的房子裝修了,她發現房子裡住著幾個陌生人,在裡面過著舒適的生活。
搬進來的人說,房子也是她自己買的,總共花了8萬元,比胡女士還早。 該房屋涉嫌被賣兩次,記者事後向相關管理部門查詢,卻發現將房屋賣給兩人的開發商沒有任何相關資質,並建議兩人提起訴訟,決定房屋的權屬,目前多方正在就此事進行談判。 (*小麗幫忙)。
近年來,一房兩賣事件層出不窮,在這種情況下如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除開發商捲入經濟犯罪外,購房者之間的民事糾紛**無法處理,一般有以下三種情況:
1.開發商已經和兩個人簽訂了合同,第乙個購買的已經辦理了註冊手續:
在這種情況下,兩份合同都是有效的,因為房屋已經登記在第一買主手中,開發商後來將其作為“別人的財產”出售,無權處置,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民法典》,買賣合同仍然有效,因為它無權處置合同, 但因無法履行(轉讓),後買受人應向開發商主張違約責任。
2.開發商與買方辦理了登記手續:
在這種情況下,由於後置購買者已經註冊,因此後置購買者可以向開發商主張違約責任。
3.兩筆購買均未註冊
在這種情況下,兩份銷售合同都有效,可以根據合同簽訂的順序確定房屋的所有權。 即第一買受人可以要求開發商履行登記義務,後買受人可以向開發商追討違約賠償。
這種情況下,最特別的,就算是開發商也沒有賣房的資格,可能會涉及到一些違法經營,需要看後續報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購房人取得房屋的,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退還已支付的購置價款和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要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單次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通知買方將房屋抵押給第三人;(2)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將房屋出售給第三方。 ”
- 看案解法 跟著我,看案,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