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逃避債務,有些人使用各種花招,故意消失,抗拒執行。
甚至用離婚協議“離家出走”。
讓自己“身無分文”,這樣法院就無法強制執行財產。
通過以下案例,讓我們看看律師如何幫助債權人維護其合法權益。
案例介紹]2018年,陳某因投資需要向季某借款100萬元。貸款到期後,陳某未按約定償還貸款,季某只能向法院提起訴訟。
在執行之初,陳某名下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經調查發現,陳某在結婚期間購買了價值數千萬元A、B兩套房產,在季某準備申請執行其中一處房產時, 他發現陳某在貸款到期後通過《離婚協議書》將房產轉讓給妻子郭某,法院在執行上存在問題。
季律師得知此事後,認為陳某利用離婚將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全部轉讓給郭某,使季某無法強制執行陳某的財產,於是建議季某向法院提起債權人撤銷訴訟,將陳某和郭某一併起訴到法院, 請求法院判決撤銷陳某、郭某簽署的《離婚協議書》中對A房的待遇。
奕縣律師分析]。
首先,姬某與陳某之間存在法定債權債權關係,經法院確認後,陳某應依法履行判決。
其次,陳某與姬某的債關係先確立,後陳某利用離婚無償轉讓房地產,影響了姬某債權的實現。
綜上所述,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的規定,姬某可以請求法院撤銷陳某的行為。
法院認為,債權人對債務人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協議部分提起債權人撤銷訴訟需要滿足以下條件:(1)客觀上,離婚協議是在債權確立後簽訂的,財產協議部分明顯不合理,導致債務人責任財產異常減少; 導致其無力償還債權;(2)主觀上,夫妻雙方的財產分割明顯不合理,導致一方財產減少,另一方利益減少,而這種利益大多是無償的,因此沒有必要考慮債務人配偶的主觀態度。
判決如下:撤銷陳某、郭某簽署的《離婚協議書》中關於分割甲房的約定。
結論]離婚時,一方放棄共同財產不能影響個人的償債能力。類似於“離開家庭”的條款不能成為債務人逃避債務的理由。
對債權人債權的實現產生影響的,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撤銷。
本案中,法院裁定撤銷《離婚協議書》,A財產的一半權益將作為陳某的財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