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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
多重交易是指買賣雙方訂立買賣合同後,將標的物出售給第三方的行為。 構成多筆交易需要兩個條件:一是交易標的物是特定事物,在商品型別上不存在多筆交易的問題; 其次,當賣方與每個買方訂立買賣合同時,賣方是標的物的所有人。
無論是動產的多次買賣合同,還是不動產的多次買賣合同,與標的物具有相同具體物的每份買賣合同均不以先前訂立的合同存在為由無效。 在此基礎上,有證據證明某一特定銷售合同存在惡意串通等無效理由的,銷售合同無效。 只要合同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43條的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意思是說它是真實的; 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不存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惡意串通行為,雙方合同均為有效合同。
多次買賣可分為以下幾種:
1、動產多次買賣
1.對於普通動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 第六條:“出賣人就同一普通動產訂立多份買賣合同,買受人在買賣合同全部有效的條件下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 有下列情形的,應當另行處理:(一)提前收到貨物的買受人請求確認權屬轉讓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二)買受人未收到貨款並已提前支付價款,要求賣方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三)雙方均未收到貨款,未付價款,買受人依法訂立在先合同,要求賣方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根據上述規定,對於普通動產,買受人要求交付貨物的優先權,按照“收貨—付款—成立”三種方式確定。
2.特殊動產
《解釋》第七條規定:“出賣人就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等同一特殊動產訂立多份買賣合同,買受人在全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下列情形處理:
(一)提前收到貨款的買受人要求出賣人履行辦理所有權轉讓登記手續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二)未收到貨物並已辦理所有權轉讓登記手續的買受人,要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三)既未收到貨物,也未辦理所有權轉讓登記手續,依法訂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要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辦理所有權轉讓登記手續等合同義務的, 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四)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其中一方,然後為其他買受人辦理所有權轉讓登記,已經收到交付的買受人要求將標的物的所有權登記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
根據上述規定,特殊動產的多次交易,買受人對貨物的交付請求權應當按照“收貨、交貨、登記、成立”的原則確定。 此外,該條還規定,如果收到交貨,買受人有權要求出賣人為他/她登記所有權轉讓,即使該特殊動產已登記在另一人的名下。
2. 多次購買和收購不動產
最常見的問題是“一房兩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規定:“不動產權的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依法登記生效; 未經登記,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予生效。 “我國採用基於登記效力的不動產權變更模式,不動產的權屬由登記決定。
一般情況下,在不動產登記中享有優先權的買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權,但參照《第八屆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會議紀要》的規定:“關於房屋買賣合同的履行,審理房屋買賣糾紛案件時, 若有數份合同有效,買受人要求履行合同的,一般按照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的先後順序、房屋的合法占有、合同的履行順序和買賣合同成立的先後順序確定。 但是,惡意登記的買受人的權利不能優先於合法占有房屋的買受人。 買賣合同的成立時間應當考慮向主管機關備案的時間、簽訂合同的時間等證據。 “如果能夠證明賣方與第三方惡意串通,買方可以要求確認賣方與第三方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如果賣方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欺騙多個買家與他們簽訂合同,然後帶著購貨款逃跑,則構成欺詐罪。
那麼購房者應該如何保護自己呢? 有兩種有效的方法可以避免被騙。 買賣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後,可到相關部門備案,網上簽字資訊包括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訊,以及商品房的預售許可證號或房地產許可證號。 備案形成的網上簽名號碼在網上公布,可供相關方查詢,防止“一房二賣”甚至“一房多用”。 二是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備案。 《城鎮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商品房預售,發展商應當與承購人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 發展機構應當自簽約之日起30日內,向房地產管理部門、市縣人民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 “預售商品房預售合同的登記備案程式也是防止'兩賣一房'的有效途徑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