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訂立婚約後,但未婚,訂婚時支付的“變更費”能否認定為彩禮,是否應予退還?
案情簡介
2023年1月,王和李被介紹給對方,並確認了他們的關係。 2月25日,兩人舉行訂婚儀式,王某父母送給李某12.8萬元的禮物和2萬元的“換口費”。 後兩人住在一起。 同年6月底,雙方因瑣碎糾紛解除同居關係,雙方就返還禮金達成和解,李某將禮金7.68萬元返還給王某。 然而,雙方在“換口費”上發生了爭執,王認為“換口費”是締結婚姻的禮物,現在雙方分手了,應該退還; 李某認為,“換口儀式”已經完成,“換口費”應該屬於他個人財產,不需要退還。 於是王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李某退還“換口費”。
由法院審理
經依法審理,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條的規定,民事糾紛應當依法處理; 在法律沒有規定的情況下,可以適用習俗,但不得違反公共秩序和良好習俗。 目前,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換口費”,因此在不違反公序良俗的情況下,應按習俗辦理。 本案中,王某與李某訂婚當天,王某某的父母單方面給某2萬元的“換口費”,該金額應相當於聘禮時的彩禮。既然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也沒有締結婚姻關係,王某關於李某應退還“換口費”的主張應該得到支援。 考慮到雙方曾同居,決定由李某向王某“換口”返還1.2萬元。 判決宣判後,雙方均未上訴,判決生效。
法官怎麼說
現實生活中,在男女訂婚的過程中,除了彩禮之外,還有很多“聰明名字”的禮物,比如“見面禮”、“換口費”等,而這些禮物是否屬於彩禮,是司法實踐中的難點。 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章節的解釋(一)》第5條可以看出,彩禮的限定詞是“按習俗支付”,因此“變更費”能否認定為彩禮,應考慮是否有當地習俗和支付標準來確定彩禮,同時考慮付款的時間、方式和價值等事實。
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進一步完善了彩禮糾紛案件的相關法律規定。 在本案中,王某的父母在訂婚儀式上給了李某一筆“換口費”,是男方父母表達對女方的認可和接納的一種方式,與婚姻的締結息息相關。 而且,在這種情況下,“變更費”是單方面支付,金額比較大,具有彩禮的習俗、支付和金額的特點,應屬於彩禮的範疇。
法律條款鏈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條民事糾紛的處理應當依法進行; 在法律沒有規定的情況下,可以適用習俗,但不得違反公共秩序和良好習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的解釋(一)》第五條當事人要求退還按照慣例支付的彩禮的,查明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一)當事人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同居的; (三)給付款人造成困難的婚前付款。 前款第(2)項和第(3)項規定的適用應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人民法院審理彩禮糾紛案件,可以根據一方當事人支付財產的目的,綜合考慮雙方當地習俗、支付時間和方式、財產價值、付款人和收款人等事實,確定彩禮的範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算彩禮:(一)一方在節日、生日等具有特殊紀念意義的場合贈送的禮物或者價值不高的現金禮物; (二)一方為表達或者增進感情而發生的日常消費支出; (三)其他價值不大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