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還債是自然的,有的人有還本事,卻極力不還款,法院判決後拒不履行,在執行階段轉移財產。 近日,盤山縣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破獲一起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有效維護了司法機關的權威。
2023年12月27日,盤山縣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接到盤山縣人民法院移交案件線索:盤山縣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李某作為被執行公司的法人,未履行法院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盤山縣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在接到盤山縣人民法院移交案件後,立即立案偵查,經查:李某公司在執行期間將銀行賬戶下相關資金轉賬,以逃避法院的執行工作。 2024年2月22日12時許,辦案警方在高盛鎮某小區成功抓獲犯罪嫌疑人李某。
經審訊,犯罪嫌疑人李某供認不諱犯罪事實。目前,犯罪嫌疑人李某已被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案件正在進一步偵查中。
法律鏈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人民法院有執行能力,但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被執行人、協助執行人、保證人或者其他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能力但拒絕執行的, 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處罰。第二條 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執行能力,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所規定的“有執行能力但拒絕執行,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
(一)拒不報、謊報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額支出及相關支出的命令,並處以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拒不執行的;
(二)偽造、銷毀與被執行人履行能力有關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賂等手段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教唆、賄賂、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認定判決、裁定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拒不交出法律文書規定的財物或者票據,或者拒不搬出房屋、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串通他人,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礙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以暴力、威脅手段阻撓執法人員進入執法現場,或者聚眾製造噪音、衝衝擊執法現場,致使執法工作無法開展的;
(六)侮辱、圍攻、扣押、毆打執法人員,致使執法工作無法開展的;
(七)毀壞、搶奪執法案件材料、執法車輛等執法器材、執法人員衣物、執法證件,致使執法工作無法進行的;
8)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技巧
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中規定的義務,是每個公民的法律義務。 企圖通過“躲藏逃跑”等手段拒絕執行生效判決,是對司法權威和法律底線的公然挑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