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家用新能源汽車數量不斷增加,很多車主需要在自己的停車位安裝充電樁,但社群物業公司往往出於消防、安全、管理等考慮,往往不支援充電樁,導致糾紛不多。 近日,河南省相城縣人民法院審理了此類案件,並責令某物業公司為崔某出具安裝同意書。
法院認定,崔某某為某小區的業主,在購買新能源汽車後,想在自有車位安裝配套充電樁,但某物業公司以存在安全隱患為由拒絕合作。 崔某起訴法院,請求判令物業公司出具《新能源汽車充電樁安裝同意書》,並為新能源汽車充電樁的安裝提供必要的協助,即將汽車製造商提供的充電樁裝置與物業公司管理的充電櫃連線,安裝電表。
法院認為,新能源汽車具有節約燃料能源、減少廢氣排放的特點,對環境保護具有積極作用。 在居民區安裝充電樁,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物業公司出具安裝同意證明是使用者申請安裝充電設施的前提條件,應支援崔某的證書申請。
此外,在沒有相關部門或專業人員現場調查的情況下,汽車製造商提供的充電樁裝置是否與物業公司管理的充電櫃相連,安裝電表是唯一或最佳方案,這是乙個高度專業的判定,當事人應邀請第三方進行調查協商後再確定最佳方案, 所以崔某將充電樁裝置連線到充電櫃並安裝電表的要求不受支援。
綜上所述,法院判令物業管理服務公司為崔某出具安裝同意書,駁回崔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在庭審後表示,《民法典》規定,民事活動應有利於節約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 發展新能源汽車對環境保護有積極作用,在有條件安裝充電樁的社群,物業管理服務單位應積極配合業主安裝充電樁。 為避免此類案件的發生,建議物業管理公司盡快與需要安裝充電樁的業主溝通,並邀請專業機構對小區內充電樁的安裝進行統一規劃建設,切實保障小區業主的生命財產安全, 實現安全、便捷、科學管理的有機統一。(記者 趙紅旗 通訊員 孔令哲 侯有科)
*: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