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普及 婆婆有贈房條件,兒媳離婚不分

Mondo 社會 更新 2024-03-03

**萬凡激勵計畫 男方母親將房子讓給兒子和兒媳結婚生活,贈與協議約定,如果男方有過錯,則將一半的財產分割給女方,如果女方有過錯並提出離婚,則無權分割財產。 在這起離婚後財產糾紛案中,房屋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女方有過錯,法院駁回了女方以丈夫名義分割房屋的主張。

案例回顧]原告:女,1990年出生,被告:男,1979年出生,雙方於2012年6月結婚。他們在2013年1月生了乙個兒子。 2021年12月,該女子因離婚糾紛起訴該男子。 2022年2月,經法庭調解,兩人離婚。 離婚後,由於財產糾紛,女方再次提起訴訟,要求法院以丈夫的名義分割房屋。

經調查,在兩人存在婚姻關係期間,男方母親與年輕夫婦簽訂了《贈與協議》,男方母親自願將房屋贈予兒子和兒媳(含產權),約定:如果男方存在重大過失,則房屋財產將在兩人之間平分, 如果女方疏忽大意,自願提出離婚,則無權分割財產。後來,涉案房屋被更改,並以該男子的名義登記。

庭審期間,丈夫提供了該女子於2021年4月出具的住院證明和超聲波檢查報告,證明該女子在婚姻存續期間與他人生孩子有過錯。

對此,該女子表示自己當時懷孕了,怕離婚麻煩,不想讓丈夫知道,聯絡人填寫了同事的名字,住院是為了**,有一位女性朋友陪同。

該男子聲稱,雙方於2015年分居,孩子不可能是他自己的。

該女子稱,雙方從2015年到2021年5月一起住在有爭議的房子裡,只是睡在不同的房間裡,孩子屬於該男子。

法院拿到了2021年離婚案的調解筆錄,女方在調解中表示,雙方已於2015年5月開始分居。 該婦女主張,涉案房屋的折扣應分割,或判給她房屋,她應向丈夫支付相應的折扣,同時申請對涉案房屋的現值進行估價。

一審法院認為,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財產無償贈與,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本案中,根據查明的事實,可以認定被告的母親與原告、被告之間訂立了贈與合同,涉案房屋已轉讓給該房屋,涉案房屋為原告與被告的共同財產。

贈與協議還規定,如果丈夫有重大過失,房屋的財產應由雙方平均分配,如果女方疏忽並自願提出離婚,則無權分割財產。 原告和被告都籤了協議,所以雙方都應該按照協議分割房子。

關於女方是否有過錯的問題。 根據被告提供的住院證明和超聲檢查報告,在兩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原告接受了**手術,但在聯絡辦公室填寫了其他男子的姓名,在關係辦公室填寫了夫妻的姓名。 被告已經完成了原告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存在疏忽的初步舉證責任,原告解釋自己害怕離婚的麻煩,不想讓被告知道,於是填寫了同事的姓名,***法院認為原告的解釋有悖常理。 根據本案離婚案和雙方陳述的分居情況,法院採納了被告關於原告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過錯的主張。 根據贈與協議的條款,原告無權分割財產。 因此,原告關於分割涉案房屋的主張不予支援。

一審法院裁定駁回原告的所有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在另一審中獲取和接受該女子的陳述並未違反法定程式,於2023年2月20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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