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格力電器來說,“核心技術”不僅僅是乙個品牌標籤,讓消費者聯想到格力電器的創新和品質,更是乙個強大的合法維權工具,結合完善的專利保護體系,幫助格力電器在激烈的競爭中鞏固市場地位。 格力電器每年有選擇地開展多項維權工作,2022年,三聚陽光將起訴揚子空調侵權兩起案件。
2021年9月1日,三聚陽光與宜居律師事務所聯合201110186967格力電器“蒸發器”第X號發明專利被揚子空調公司起訴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涉案專利主要描述了一種蒸發器的結構部件和相應的結構設計,而“蒸發器”是一種普通分體式空調的室內部分。
法官將涉嫌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拆包比對後,認定涉嫌侵權產品屬於本案專利保護範圍。 被告揚子公司遂以現有技術為由,主張被訴侵權產品屬於涉案專利的保護範圍,涉案技術特徵與在先申請號200580051341相同0的專利“蒸發器室封閉結構”是相同的,即使被控侵權產品不是按照上述在先專利生產的。
所述權利要求1所述的涉案專利的主要技術特徵。
本公司主張,本案涉案技術特徵中“擋風玻璃”對應的部件在設定方法和功能上與在先專利“封閉元件32”不同,因此既不相同也不相同。 其中,“擋風罩”沿間隙延伸成長條形,不會完全堵塞翅片總成與角架之間的間隙,旨在解決出風不均、冷凝嚴重的技術問題; “閉合元件32”追求與蒸發器盤管29的緊密接觸,以實現無間隙閉合,使空氣僅從特定的排氣口排出。
法院同意我們的觀點,認定揚子空調在(2021)蘇01民初2817號判決中構成侵權,責令揚子空調停止一切侵權行為。 在賠償金額方面,法院綜合考慮專利技術的價值貢獻、侵權產品的規模、侵權性質等因素,通過適用法定賠償金的方式確定賠償金額50萬元。
與上述“蒸發器”案同一天,又發生了另一起專利侵權案——格力電器訴揚子空調案,同樣由三聚陽光、北京宜居律師事務所共同牽頭,也取得了勝利。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1民初第2818號民事判決,責令被告揚子空調立即停止生產、要約銷售、銷售侵權原告格力電器201110238207號該產品涉及的9號“電機固定結構及空調用電機固定結構”發明專利,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和合理費用30萬元。
此外,在上述兩起案件的辯護過程中,被告揚子空調還對涉案的兩項專利提起了無效宣告訴訟,均由本所律師解決。 這兩項專利在國家智財權局第55931號和第56581號審查決定中保持完全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