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徵地手續,租地修路合法嗎?
作者:北京市盈泰(上海)律師事務所
案例回放]2014年2月25日,河北省某縣有關部門以《工作報告》公告的形式決定實施H專案建設。所佔土地性質為村民依法承包的耕地。 自2014年6月以來,縣政府指示其下屬部門和鎮政府在未獲得任何合法徵地批准檔案的情況下,通過與沈簽訂土地租賃協議,占用沈某承包的土地用於道路建設專案。 由於縣政府沒有合法的土地徵用手續,租地修路是違法行為,沈某不同意以租賃的形式將承包農田用於道路建設,大部分村民沒有簽署《租地協議》。 該路段施工後未完工。
2016年3月,縣當局為達到非法侵占土地、修路的目的,不顧沈某的反對,組織數百人動用多台大型工程機械,暴力驅趕沈某等依法保護耕地的人,強行占領包括沈某一號在內的一人約60畝耕地,其中6畝承包地用於修路工程,沈某在承包土地上栽種多年的金銀花等經濟作物被剷除,給他造成了經濟損失,他的暴力行為也造成部分村民受傷。 沈認為,縣機關作為縣級人民,應該依法管理,他們知道修路工程要依法規劃,徵地,補償,前提是能占用土地,修路。 但未經取得合法批准檔案,他通過行政強制等手段強行占用農田,嚴重違反《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 因此,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縣機關占用沈氏承包土地是非法的。
盈泰律師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建設占用土地涉及將農業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業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永久性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經***批准。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市、村、集鎮建設用地範圍內,為實施規劃,將永久性基本農田以外的農業用地改作建設用地的,應當由原批准土地總體利用規劃的機關或者其授權機構按照規定按照年度土地利用規劃分批批准第乙個部門。在批准的農業用地轉換範圍內,具體建設專案用地可以經市、縣人民批准。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市、村、集鎮建設用地範圍之外,永久性基本農田以外的農業用地,應當轉為建設用地,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批准。
本案中,縣機關雖然否認實施了侵占范某土地的行為,但根據提交的證據,可以確認縣機關組織實施了Y工程的建設,占用了范某部分承包土地,因此是本案的合格被告。 縣機關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Y專案占用范某土地已履行上述法律規定的相關審批程式,因此縣機關占用范某承包土地修路沒有法律依據,應認定其行為違法。
綜上所述,縣政府關於Y專案建設未進行的論點不能成立。 道路建設沒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手續,占用沈承包的土地是違法的。 最終,判決認定縣機關占用沈某承包土地違法。
英泰律師提醒]。
徵用人的這種做法是“租代徵”,是指不經過合法徵地程式,將農業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行為。 這種行為是違法的。 如果遇到“租地”,一定要保持清醒,該拒絕的時候理智地拒絕。 如果強行占領,每個人都可以通過法律手段捍衛自己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