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婦女日報 鳳望 記者 歐陽婷
連日來,湖南省多地迎來了2024年新學期,上學路上的安全成為家長和老師們不斷提及的話題,尤其是對於那些獨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上下學的孩子來說。
難怪大家都這麼謹慎。 近日,郴州市宜章縣一案14歲男童落車後車禍身亡,因問責問題引發熱議。
資料**,無關緊要。
這個案子涉及未成年人,所以我們在審判中格外謹慎。 2月27日,回顧自己處理的案件,郴州市宜章縣人民法院綜合審判庭庭長鄧**印象非常深刻,“案件結束後,我們還多次開展了未成年人保護法律普及宣傳。
這起案件還始於2022年4月的一起交通事故。 那天是星期五,下午放學後,在城裡讀書的14歲男孩肖軒(化名)按照往常的習慣和同學們一起坐上了回家的公交車。 當公共汽車離開城市時,它會根據乘客的需要隨叫隨到地停下來。
很快,大巴就到了蕭璇的目的地。 在蕭軒表達了落車的要求後,公交車司機將車停在了道路的拐彎處,不等車停下來就開啟了前門,催促蕭軒趕緊落車。
蕭軒落車後,迅速從車頭過馬路,卻被一輛朝同一方向駛來的汽車撞倒,搶救後死亡。
事故發生後不久,交警趕到現場進行調查。 據交警部門介紹,肖軒過馬路,汽車在行駛過程中超速行駛,因此肖軒與車主承擔同等責任,各自承擔50%的賠償責任。 在**的斡旋下,曉軒的父母與車主達成和解,車主賠償了小軒的父母醫療費、喪葬費和精神損害賠償金68萬餘元。
隨著時間的流逝,小軒的父母漸漸將悲痛藏在心裡,他們開始回顧事故發生當天發生的所有細節,在多次詢問事故目擊者後,他們認為公交車也應該被追究責任。 但公交公司辯稱,事故發生在落車後,經營合同已經結束,他們不需要對小軒在車禍中死亡承擔責任。
事故發生一年多後,肖軒的父母向宜丈縣人民法院起訴公交公司,認為公交公司在履行客運合同方面存在嚴重違規行為,造成交通事故,導致肖軒死亡,應承擔違約責任,並要求公交公司賠償肖軒自己的醫療費用, 喪葬費、死亡賠償金和其他費用。
為了還原當時的現場,法院不僅收集了當天的監控資料,還向公交公司索要了行車記錄儀和車內的監控。 鄧**說,庭審前,法院已經組織了訴前調解,但雙方堅持各自的言辭,分歧很大,“保險公司也認為公交公司不需要承擔責任。
鄧和他的同事們不僅通過監控了解了當天的情況**,還發現了一些在監控**的鏡頭下容易被忽視的細節。 鄧**說,**清楚地表明,肖軒乘坐的公交車停在路彎處,開啟前門讓蕭軒落車; 隨後,蕭軒還沒來得及站穩,就急忙發動車子,準備離開,“透過鏡頭可以清楚的發現,蕭軒剛落車,車子就因為啟動而開始晃動。
為了避開公交車,需要去馬路另一邊的小軒,快速跑到公交車前面,卻被後面的車撞到。
我們詢問了其他公交公司,了解到前門和後門下是基本的操作規範。 庭審後,法院認為,公交公司作為承運人,有義務確保乘客的人身安全,並及時將乘客送達約定地點。 小軒乘坐公交車,雙方建立了客運合同關係。 公交車司機知道蕭軒是未成年人,在彎道處沒有停下車就開啟了前門,讓他下了車,然後迅速開車離開,這迫使蕭軒選擇從車頭過馬路,增加了事故的安全風險, 造成盲區,使蕭軒與同向超速行駛的汽車難以觀察路況,最終造成肖軒死亡的交通安全事故。“事故的原因之一是公交車司機沒有合理履行合同義務,讓小軒從前門落車,這使他處於危險境地。 ”
由於這個案子是鄧**第一次接手這類案件,所以可以借鑑的案件判決並不多,而且小軒的父母和公交公司分歧很大,很多調解都失敗了。 在查詢了其他地區的相關案件後,法院最終作出判決:公交公司應承擔違約責任,對曉軒父母共損失109萬元以上的賠償責任承擔20%的賠償責任(即小軒自身責任的40%),共計21項80000多元。
判決生效後,公交公司不服判決,向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近日,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當乘客乘坐公共汽車旅行時,運輸合同有效。 鄧**表示,在運輸合同中,承運人的主要合同義務是在約定的期限或合理期限內將乘客和貨物安全運送到約定地點,在乘坐公共汽車、鐵路、飛機、計程車等時,購買的票價已包含保險費用,這些運輸方式的負責人有義務確保乘客的安全。
同時,《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63條規定,“城市公交車不得在站外路段停車上落客”。 在肖軒的案例中,公交車沒有到達指定站點,而是停在入口彎道處,開啟前門讓未成年人落車,增加了發生事故的風險,運輸合同項下的義務並未結束。 事故發生時,肖軒至少年滿14周歲,是民事行為能力有限的人,認知判斷能力有限,公交車司機在保證規範駕駛、安全交付乘客的前提下,要高度重視未成年學生肖軒, 並提醒他落車時要注意安全。
同時,鄧**還舉了乙個例子,在公共運輸中,如果司機犯了錯誤,造成乘客受傷,或者貨物損壞,他可以被追究責任,“比如因突然剎車、操作不當和車禍而摔倒。 同時,鄧**說:“承擔多少責任,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決定。 ”
誰對公共汽車上的傷害或財產損失負責?不同的情況有不同的結果:
1.巴士公司必須對因巴士司機不當履行職責而造成的乘客**和財產損失負責。例如,公交車司機因沖上馬路、急停急轉彎、無提示或無準備開門駕駛等行為導致乘客跌倒或受傷的,公交車司機的行為與乘客的受傷有因果關係,應對乘客的跌倒傷害承擔全部責任。
2.由於公交車本身存在安全隱患,造成乘客**或財產損失,公交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根據客運合同的法律關係,公交公司作為承運人,必須提供適航的運輸工具履行運輸義務,公交公司對其提供的交通工具存在安全隱患而造成的旅客和財產損失負責賠償。
3.對於因乘客自身健康原因或自身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傷害,巴士公司概不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302條明確規定,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對旅客造成的損害,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因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或者承運人證明是旅客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此處的旅客故意是指旅客故意造成自己**的事實,如自殺、自殘等,承運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4.巴士公司對緊急疏散造成的損失概不負責。例如,如果有人突然過馬路,緊急制動是避免車禍的唯一選擇,駕駛員的突然制動行為,只要措施不當且不超過必要的限度,就屬於緊急避險,不應承擔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31條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造成危險的人承擔責任。
5.原則上,巴士公司不對第三方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在實踐中,也有乘客在乘坐公交車過程中受到第三方刑事侵害的案例。 例如,從車上被盜,** 或被他人毆打或受傷。 在這種情況下,由於旅客所遭受的傷害不是由承運人的行為或承運人的過錯造成的,因此對於第三方的犯罪行為,巴士公司無法預測和不可預測,原則上不承擔賠償責任。
但也有例外,根據《合同法》第三百零一條的特別規定,承運人應當盡最大努力救助在運輸過程中患有急性疾病、分娩或遇險的旅客。
編輯: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