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三聚陽光智財權與北京宜居律師事務所、四川英傑電氣有限公司專利無效案結案。 國家智財權局作出無效複審第565744號決定,宣告英傑電氣公司擁有的201320579133第X號“一種電源配電系統”的實用新型專利無效。
下面我們來仔細看看:
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新穎性是指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於現有技術; 在申請日前,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均未向專利行政部門提出同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申請,並記錄在申請日公布的專利申請檔案或者申請日後公布的專利檔案中。
如果權利要求的所有技術特徵均由現有技術公開,且技術領域、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和獲得的技術效果基本相同,則上述技術方案並不新穎。
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3款規定:“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具有突出的實質特徵和顯著進步的發明,以及具有實質性特徵和進步的實用新型。
如果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與最接近的對比檔案相比具有區別特徵,並且該區別特徵由其他對比檔案公開或為常識,則該權利要求相對於現有技術不具有創造性。
在這種情況下,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1要求對配電系統進行保護。 我們提交的檔案附件 4 披露了一項對具有不同供電模式的充電站**的研究。 證據 4:公開可用的充電站包括乙個 12 脈衝整流充電器和乙個隔離式 DC DC 轉換器,用於為單個電池充電相當於配電系統的公開,包括安裝在用電裝置上的多脈衝整流器迴路和直流直流電源; 其中,12脈衝整流充電器公開包括變壓器和全波整流電路,通過直流母線DC510V與直流直流轉換器連線,並公開“多脈衝整流電路通過直流輸電線路連線到直流直流電源”。
根據權利要求1,可以看出,該專利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克服現有技術中傳輸線損耗高、配置交流UPS成本高、系統諧波大等問題。 證據4還可以解決與涉案專利相同的技術問題,減少輸電線路損耗等,獲得與本專利相同的有益效果。
因此,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所有技術特徵均由證據4公開,且均屬於同一技術領域,採用相同的技術手段,解決相同的技術問題,獲得相同的技術效果。 因此,權利要求1不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關於證據4的新穎性。
但是,由於權利要求1相對於證據4不具有新穎性,因此可以看出,權利要求1不具有專利法第22條第3款規定的創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