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在駕駛公司車輛執行工作任務時發生交通事故,受害人經濟損失高達80餘元,但車輛未投保,誰來賠償? 近日,湖南省華榮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件,裁定被告廣告公司應賠償羅某某A、羅某某B 703961經濟損失6 美元。 2022年11月21日,被告李某在執行公務時駕駛(該車輛為被告廣告公司所有)時,遇到行人王某過馬路,因無法避讓,車輛與王某相撞,導致王某受傷後獲救死亡。 交警認定李某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王某對事故負有次要責任。 王某的法定繼承人羅某A、羅某某B共遭受經濟損失834952元。 由於肇事車輛未購買強制交通保險和商業保險,羅某甲、羅某乙未能要求賠償,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庭審後,法院認為,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和事故原因,被告李某承擔本案80%的責任更為合適。 被告人李某與被告廣告公司的關係為僱傭關係,事故發生時,李某正在執行公務。 用人單位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而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此被告李某承擔的責任應由被告廣告公司承擔。 被告廣告公司作為保險義務人,未依法、依法為涉案車輛投保強制交通保險未依法投保強制交通保險的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義務人在強制交通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因此,對羅某A、羅某乙的經濟損失給予834952元,被告廣告公司先後在強制交通保險限額內依法直接賠償18萬元; 超過強制交通保險賠償限額的部分,被告廣告公司承擔80%的責任[(共損失834952元-強制交通保險18萬元的80%)],即5239616元,共703961賠償羅A、羅乙的經濟損失6 美元。 被告廣告公司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現已生效。
法官怎麼說
強制交通保險是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對被保險機動車輛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失,保險公司對受害人(不包括車輛人員和被保險人)進行賠償的強制責任保險。 我國交通強制保險制度的建立,旨在為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提供基本保障,及時合理賠償所遭受的損失,在此基礎上,借助強制交通保險的社會管理效應,更好地履行最佳職責,促進道路安全,進而維護公眾的安全和權益。 因此,保險義務人應當及時為車輛投保強制交通保險,否則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後,受害人可以要求保險義務人在強制交通保險責任限額內進行賠償。 **中國法院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