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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節過後,很多在歐美公司工作的朋友都遭遇了一波裁員潮,一時間,網路上一片哀悼。
然而,與這些下崗後輕鬆拿到“N+1”甚至更多補償的白領和金領相比,底層普通工人甚至連基本的勞動權益都要難得多。
今天,我想講乙個底層勞動者雷叔在法律的幫助下,奮力拿回基本補償的故事。
案例回顧
雷大爺是個常年從事採礦工作的普通鑽工,卻沒有固定單位,哪裡有工作,就去做一段時間的臨時工。
2021年,被介紹後,雷叔在加入勞務派遣公司後,被安排到一家礦業公司工作,工作稍微穩定一些。
然而,在2022年,雷叔在工作中不小心摔倒受傷,導致骨折。 經相關部門鑑定,確定為工傷,工傷為10級傷殘。
勞務公司看到雷叔的情況,覺得自己是個累贅,於是開始歪歪扭扭地想。
2023年3月,他們派人用言辭欺騙雷叔的信任,先後與他簽訂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和《工傷事故賠償協議及相關待遇宣告承諾書》,約定雙方解除勞動合同,雷叔“自願”放棄經濟補償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貼。
雷叔只是乙個普通的農民工,受教育程度不高,既不懂勞動法,也不懂協議中的曲折,所以在茫然中籤了字。
然而,時代變了。 欺負老百姓、昕了良心的做法,可以隱瞞一會兒,但也不能上當太久。
雷叔回到村里後不久,在村里“懂法的人”的幫助下,發現自己掉進了勞務公司的圈套。
於是,在一位善解人意的人的指導下,他拿起了法律,申請了勞動仲裁。
勞動仲裁委員會依法裁定,勞務公司應向雷叔一次性支付29683元的傷殘就業補貼5元,經濟補償817088元。
沒想到,勞務公司對這一裁決並不信服,他們認為他們已經與雷叔簽訂了解除勞動關係的協議,既然協議上說雷叔是因個人原因自願辭職的,那麼他與公司沒有任何關係。
勞務公司還表示,本協議是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簽訂的,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不違反國家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雙方應按照誠信原則予以遵守。
因此,勞務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推翻勞動仲裁委員會的裁決,責令其不向雷叔一次性支付傷殘就業津貼和經濟賠償金。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定,《勞動合同解除協議》《工傷事故賠償協議》《有關福利申報承諾書》是勞務公司單方面作出並交雷叔簽字的,關於免除一次性傷殘就業補貼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的“協議”是有害的為了雷叔的利益,顯然是不公平的。
簽訂協議後,雷叔主動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勞務公司一次性支付傷殘就業補貼和經濟賠償金,這也應視為他不贊同上述與勞務公司簽訂的關於放棄賠償的協議內容。
據此,法院判令勞務公司向雷叔一次性支付29,683份殘疾就業補貼5元,經濟補償817088元。
案例分析
作為一名普通勞動者,雷叔受教育程度較低,缺乏勞動法方面的知識和經驗,因此在勞務公司面前明顯處於劣勢。 在簽訂協議時難以充分、準確地理解協議內容,存在主觀重大誤解的可能性。
一次性殘疾就業補貼和解除勞動合同的遣散費是勞動者的基本權利,也是用人單位的法律義務。 勞務公司利用其優勢地位“同意”雷叔免賠,客觀上損害了雷叔的利益,明顯不公平。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五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經濟補償、補償達成的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或者明顯不公平,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法院的判決是有法律依據的,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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