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高麗紅現任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環境資源法研究所所長、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法學會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副會長。
近年來,虐待動物問題屢屢成為新聞熱點,但法律界在推動動物保護立法方面卻進展甚微。 在涉及貓狗的熱點事件的討論中,如寵物狗受傷事件、昆明動物園事件等,關於動物權利與人權對立的觀點不少,這也將此類問題的討論推向了法學理論的高度。
要釐清法律理論中動物權利與人權的關係,首先需要區分三個理論層次。 首先,動物權利理論。 該理論是動物保護的最高層次,主張將動物從法律主體的地位中保護出來,並認為動物應該享有一定的權利。 在世界各國,主流是有限的動物權利,即將某些動物作為生物來保護的權利,例如不允許虐待,或者當伴侶動物受到傷害時,主人有權申請精神損害賠償,而一些民事權利,例如動物在離婚時應被視為監護物件。 第二,動物福利。 這種理論是動物保護的次要秩序,基於現代文明的規範,善待生命,無法擺脫對動物的利用,並賦予人類善待動物的道德和法律要求。 第三,反虐待動物理論。 這是動物保護的基本層次,屬於動物福利的降級保護,其實是底線承認“動物也有感知疼痛的能力”,是基於人類同理心的最低限度的法律禁止。
人權與動物保護對立最典型的表現是:“人權得不到保障,我們怎麼能談動物福利? “保護人權和動物福利是以對抗立場為前提的。 然而,在實踐中,保護人權與動物福利並不衝突,因為動物福利保護的核心是減少動物的“不必要的痛苦”,而不是給予它們“額外的享受”,改善動物福利可以間接保護人權。 例如,通過提高農場的動物福利標準,可以有效減少人畜共患疾病,降低公共衛生風險,提高人類攝入的動物產品的質量。
人權和動物保護不是對立的,而是相輔相成的。對動物的法律保護是基於對動物的感知、對生命的尊重和公共道德對法律的回應。 縱觀動物權利、動物福利、反虐待動物三個層面,可以發現,反虐待動物不涉及動物權利,與人權沒有現實關係。 即使強行掛鉤,基於法律實際運作的動物保護發展也不會減損人權。 例如,如果夫妻雙方共同飼養動物,離婚後沒有監護權的配偶有權要求接觸該動物。 承認這種探視權並不減損雙方的權利,反而可以給探訪方提供更多的精神慰藉。
在現實生活中,被治療的動物主要是伴侶動物,世界各國對動物權利的認可基本上都是圍繞著伴侶動物展開的。 伴侶動物給人類帶來特殊的好處,比如精神上的安慰,即使它們被當作“民法物件”對待,保護它們免受虐待也不會對任何人的權利產生不利影響。 為了公共衛生和其他公共衛生原因,還應通過集中管理和人工防疫來防止殘忍虐待,或對已經入侵的動物進行人道撲殺。 如果堅持把“反虐待動物”等同於“動物權利高於人權”,那麼保護人權的首要任務應該是允許虐待動物,這顯然完全違背了社會文明和法律發展。 此外,保護農場動物不僅是乙個道德問題,也是乙個食品安全問題。 對工作動物的保護,包括表演動物和實驗動物,也與工作效率、情感能力甚至國家形象密切相關。 保護野生動植物就是保護生物多樣性,生物多樣性是人類生存的基礎。
據統計,在全球已頒布《民法典》的91個國家和地區中,有26個國家和地區開展了動物民法地位的重新確立。 可以預見,這也將成為未來立法發展的趨勢。
在中國傳統文化中,無論是佛教的“眾生平等”觀念,儒家的“德獸”觀念,還是道家的人與自然和諧共處的觀念,都體現了人與動物並非一成對立。傳統哲學中的“人與自然和諧”、“物與自合”、“人與物和諧”等觀念,形成了中國關愛動物的基本文化遺產,也塑造了中國中世紀動物的法律保護體系。 乙個典型的例子是針對動物立法保護的“唐法討論”,還有一項禁止動物屠宰的規定,即每年禁止牛、馬、羊等牲畜屠宰100天左右。 歷代皇帝都有許多“禁詔”,用於獵殺野生動物以進貢。 沒有必要將反虐待動物作為西方思想的“外國產品”來談論。
需要指出的是,野生動物的法律監管已經完全系統化,填補了前期的一些空白,特別是野生動物禁制制度的建立,是我國動物保護立法的一大進步。 不幸的是,野生動物展示尚未被取締。 未來,中國應制定《反虐待動物法》,禁止故意使用殘忍手段或方法給動物帶來飢餓、口渴、酷刑、疾病等不必要的痛苦或傷害,禁止以殘忍手段或方法殺害動物。 充分保護伴侶動物、農場動物、工作動物、實驗動物、野生動物等免受虐待。 這也是我國當前法律制度和發展階段最好的動物保護立法模式,以立法的形式明確了“虐待”的定義,向公眾指出,反虐待行為只對惡意和殘忍的“不必要”有害行為進行監管,從而與良好的法律建立共識。
本文原載於2024年2月28日《上海法制報》B3版,朱飛擔任執行主編,徐輝擔任主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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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謝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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