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2 月 12 日,美國專利商標局 (USPTO) 發布了關於發明人獲得人工智慧 (AI) 輔助發明資格的指南和意見(“人工智慧指南”)。 該人工智慧指南於2024年2月13日生效,強調人工智慧輔助發明不被歸類為不可專利的發明,發明人資格分析“應側重於人類的貢獻,因為專利的功能是刺激和獎勵人類的創造力。
要點:AI 指導的主要內容如下,詳情如下:
人工智慧系統不能成為發明者。
人工智慧系統的使用並不能消除人類發明人的資格。
使用人工智慧系統的自然人,如果該自然人對發明過程做出了“重大貢獻”,符合共同發明人的資格標準,並且了解和欣賞該發明,則該自然人為發明人。
每一項專利權利要求都必須有人類發明人。
背景:美國專利商標局和聯邦巡迴法院此前已確認,根據美國現行法律,人工智慧系統不能成為發明人。 例如,聯邦巡迴法院在 2023 年的一起案件中表示,“只有自然人才能成為發明人,因此人工智慧不能成為發明人。 然而,正如人工智慧指南所強調的那樣,這些決定並沒有完全排除在發明過程中使用人工智慧的自然人。 通過一系列徵集和公開會議,美國專利商標局收到了利益攸關方關於如何評估人工智慧輔助發明的意見。 這些意見以及最近關於人工智慧相關創新的行政命令已被納入人工智慧指南。
AI指導概述:《人工智慧指南》解釋了評估人工智慧輔助發明的發明人資格時的門檻問題,即確定自然人是否對要求保護的發明做出了“重大貢獻”。 從歷史上看,法院一直應用PANNU因素來評估共同發明人的資格,該因素評估共同發明人是否:
1)“以某種重要的方式為想法或實踐做出貢獻; ”
2)在“對所述發明的貢獻在綜合發明的範圍內,當與綜合發明的維度進行比較時,該貢獻在質量上是不可忽略的; 此外。
3)不僅僅是解釋已知概念或現有技術的人。
該指南解釋了 PANNU 因素在人工智慧輔助發明背景下的相關性,以及“使用 AI 系統創造發明的自然人必須根據 PANNU 因素對發明做出重大貢獻”。
此外,《人工智慧指南》解釋說,每項權利要求必須至少有一名對發明做出重大貢獻並“認可和欣賞”該發明的自然人。
為了幫助審查員和公眾應用PANNU因素,該指南列出了五項非詳盡原則:
允許使用人工智慧:“自然人在創造人工智慧輔助發明時使用人工智慧系統並不會減少他或她作為發明人的貢獻。 如果自然人對人工智慧輔助發明做出了重大貢獻,則可以將其列為發明人或共同發明人。 ”
僅僅認識到問題是不夠的:“僅僅認識到問題或有乙個總體目標或研究計畫並不構成這個想法的範圍。 僅向人工智慧系統提出問題的自然人可能不是發明人或共同發明人。 然而,在特定問題的上下文中構建提示以指導人工智慧系統產生特定解決方案的方式可能會顯示出重大貢獻。 ”
實際減少是不夠的:“一項發明的實際實施本身並不是實現發明人的重大貢獻。 因此,乙個自然人如果僅僅將人工智慧系統的產出視為一項發明,特別是當該產出的屬性和有用性對具有普通技術能力的人來說是顯而易見的,就不一定是發明人。 但是,將人工智慧系統的輸出作為發明的一部分,並對創造發明的輸出做出重大貢獻的人可能是合適的發明人。 或者,在某些情況下,使用人工智慧系統的輸出進行成功實驗的人可能會證明他們對發明做出了重大貢獻,即使這些人在發明付諸實踐之前無法構建想法。 ”
開發重要的基礎模組可能就足夠了:“如果乙個自然人開發了乙個重要的基礎模組,並且要求保護的發明源自該模組,則該人可以被認為對要求保護的發明的概念做出了重大貢獻,即使他沒有參與產生要求保護的發明的想法的每一項活動。” 在某些情況下,設計、建造或訓練人工智慧系統以解決特定問題並導致特定解決方案的自然人可能是發明人,其中人工智慧系統的設計、建造或訓練對使用該系統創造的發明做出了重大貢獻。 ”
擁有或監督人工智慧系統是不夠的:“僅僅保持對人工智慧系統的'智力統治'並不能使乙個人成為通過使用該人工智慧系統創造的任何發明的發明人。 因此,僅僅擁有或監督用於創造發明的人工智慧系統,而沒有對發明的概念做出重大貢獻,並不能使該人成為發明人。 ”
美國專利商標局(U.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也公布了兩個應用這些因素的例子——乙個涉及遠端汽車的傳輸,另乙個涉及癌症的性化合物。 每個例子都強調,雖然人工智慧本身不能成為發明人,但在發明過程中使用人工智慧的自然人只要做出了“重大貢獻”並認可和讚賞該發明,就可以被認定為發明人。
結論:人工智慧指南於2024年2月13日生效,提供了有關美國專利商標局如何評估發明人是否有資格獲得人工智慧輔助發明的資訊。 美國專利商標局邀請利益相關者在2024年5月13日之前就該指南發表意見,並表示將根據法律和技術發展修訂或發布與發明人和人工智慧相關的新指南。 行業參與者應考慮就本指南提供意見,並繼續監測這一領域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