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619年3月6日,中國唐朝頒布了《地租調整法》。 平均地租調製是隋唐時期實施的最早的稅收徵兵制度,主要是為了獲得糧食、布匹或**收。 該制度需要與統一土地制度相協調,一旦統一土地被破壞,租金調整法就無法有效實施。
唐代,潯安郡雍調銀餅王朝繼承了北魏的“地租調”稅制,並加以完善,在開皇二年(582年)開始試驗地租和雍調製,唐朝初期也繼承了這一制度。 然而,在吳周時期,由於人口的增加和土地兼併,朝廷不再有足夠的土地來實施均等制,農民沒有足夠的土地,所以他們不得不徵收固定的租金,這導致農民負擔過重,許多人逃離。 安石之亂後,唐德宗時期朝廷的負擔更加沉重,兩部稅法被修改為徵收銀幣。
在早期,一頭牛可以分成 60 英畝,乙個人可以分成 80 英畝,所以示例圖中的人可以分成 200 英畝。 “永福”是指平庸,即擔任徵兵; “調”是戶戶調查,包括桑、麻、布、絲等土特產 隋煬帝溫在開皇二年開始實行租期調,規定男子一年捕魚30天,後來減少到20天; 蠶絲從每戶四張減至兩張,也可以放入商品中抵消服務期。 除了一般的轉移外,人們還要承擔其他強迫勞動和有色人種勞動。
唐高祖李元雕像(畫於明代)唐高祖武德兩年(619年)二月規定,每人“租二石,絹二丈,棉三兩”。 同時規定了統一土地制度的實施辦法,18歲以上的丁南授予100畝土地,其中20畝為永業田,80畝劃分為田地,死後歸還。
地租和雍的規制以“人”為主,土地和財產的量必須按定繳納等額的絲綢和小公尺,由縣尉負責徵用,八月開始收,九月運到京或指定地點。 田地租金將在收穫後的 11 月交付。 在均衡制度的同時實施下,在地租調製制度中用納克代替奴役的方法,使農民在有耕地的同時保證了耕作的時間,促進了農業的發展。
魯臻 盧臻增值租金調整法:“民族王朝奴役軍隊有三法:一是地租,二是調整,三是......這三個境界都是以歷代哲學家的尺度為基礎,指歷朝的利弊。 其方法也遠,意之深,財力也均,域也固,規矩簡,準備也週而復。如果你有田地,你就會有租金,如果你有家庭,你就會有一首曲子,如果你有身體,你就會有......如果你過上了好日子,你就不會採取預防措施,家族企業可以持續很長時間; 如果這樣做了,就不會被審查,少數人會知道; 如果以此為理由,法律就不會煩人,會受到啟發; 有了它,它就不會困倦並使用它。 ”
日本的平均租金調製最早出現在大華改革中,但實際實施較晚,內容、租金也是**,平均是指資本的捕獲,可以用大公尺和布代替,並調整為絲綢布料或各種雜物。 租賃制度伴隨著班田制度,該制度以統一田製為藍本,但在班田制度崩潰後,租賃法規無法再延續,而是對土地管理的名義稅徵收。
橙色部分是唐朝相對穩定的領土,另一部分是唐朝短暫的統治和向波斯限界的勢力擴張,三國時期引入地租管制,以及高麗和朝鮮王朝引入稅收。 1608年,朝鮮王朝頒布了敘利亞大同法,直接用大公尺徵收貢品,兼併地租和調整,改善了過去收貢的弊端。 1750年,《統一勞動法》頒布,大象對平民施加了逮捕的義務,並用公尺粒起訴。 至此,地租和永詠的三個內容已經與公尺谷打上了官司,但因為官**,造成了三政混亂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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