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例:
省、市人民法院B。
行政判決。
本院認為,被告C縣公安局作出的強制隔離戒毒決定程式違法。 被告人送達戒毒強制隔離決定書,違反法定程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四十條規定:“公安機關決定對吸毒成癮者實施強制隔離戒毒的,應當作出戒毒強制隔離決定,在實施強制隔離戒毒前送達被決定人; 並在分娩後24小時內通知被決定人的家屬、所屬單位和戶籍地公安派出所。”
本案中,被告作出強制隔離戒毒決定後,僅送達被認定的沈某某和C縣強制隔離戒毒所的工作人員,違反了有關規定,被告未按要求在24小時內通知原告家屬和戶籍所在單位、公安派出所已被告知原告的家人**,這違反了法律程式。
綜上所述,被告B縣公安局對戒毒康復實施強制隔離的決定違反法定程式,應予撤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撤銷被告B縣公安局2020年5月22日實施戒毒強制隔離的決定。
二、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第四十條第一款 公安機關決定對吸毒成癮者實施強制隔離戒毒的,應當起草戒毒強制隔離決定書,在實施強制隔離戒毒前送達被決定人,並通知被決定人家屬; 其所屬單位、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24小時內送達;被決定人不報真姓名、住址,身份不清的,公安機關應當核實身份後通知。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
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款 作出社群戒毒決定的,應當通知被認定人登記或者目前居住的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 決定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羈押、教養決定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通知被認定人的家屬、所屬單位、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3.未按照規定出具戒毒強制隔離證明的,撤銷戒毒康復強制隔離決定
依照上述規定,將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書送達該人及其家屬。 在上述案件中,被告作出對原告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後,並未送達原告家屬,違反了通知家屬的法律程式,因此法院裁定撤銷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因此,公安機關作出對吸毒者強制隔離決定的,應當按照規定將戒毒強制隔離決定書送達吸毒成癮者及其家屬和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否則,對戒毒康復實施強制隔離的決定將被撤銷。
關於作者:
郭曉航律師
職務:重慶金木金陽律師事務所刑事辯護中心主任、高階合夥人。
教育經歷:西南大學法學學士,中國人民公安大學調查學碩士。
工作經歷:在公安機關辦理、審查刑事案件、治安處罰案件、交通處罰案件10餘年。
專業領域:刑事辯護、酒後駕駛辯護、色情、賭博和毒品安全處罰、酒後駕車、臨時扣押、吊銷駕駛執照、交通處罰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表現:刑事案件保釋、不起訴、緩刑; **撤銷賭博、吊銷駕照等行政處罰或減少處罰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