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問題的表述
招投標已成為開展日常經濟活動的重要方式,許多單位通過招投標選擇採購和選擇合作夥伴。 但在實踐中,招標單位發布招標公告後,招標活動可能會因各種原因終止。 那麼,在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和司法實踐中,終止競買的法律後果是什麼呢? 招標單位應如何把握終止招標的正確姿態,降低終止招標的法律風險?
二、終止競約的法律後果
1)退還投標保證金及其利息。
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招標人終止招標.......”投標人應當及時退還資格預審檔案、招標檔案所收取的費用,以及同期的投標保證金和銀行保證金利息。
因此,終止競買的法律後果之一是招標單位將同期的競買保證金和銀行存款利息返還給競買人。
2)損失賠償。
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對於必須依法招標的專案,招標單位“無正當理由不發出中標通知書”; “未按照規定確定中標人”; “無正當理由不得與中標人訂立合同”、“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招標終止後,一般會產生無法確定中標人、無法訂立合同的效果。 按照前款規定,屬於必須招標的專案,招標終止後,招標單位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的法律後果。
c) 罰款。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對於必須依法招標的專案,招標單位“無正當理由不發出中標通知書”; “未按照規定確定中標人”; “無正當理由不得與中標人訂立合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專案金額10%以下的罰款”。
招標終止後,一般會產生無法確定中標人、無法訂立合同的效果。 根據前款規定,屬於必須招標的專案,招標終止後,招標單位應當承擔罰款的法律後果。
此外,《工程建設專案貨物招標辦法》、《鐵路工程建設專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通訊工程建設專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等特殊領域招投標相關法律法規也作了相關規定。 例如,《工程建設專案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依法必須招標的專案招標人無正當理由不發出中標通知書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專案金額10/1000以下的罰款; 對單位的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鐵路工程建設專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第五項規定,“招標活動擅自終止,或者招標終止後未通知有關潛在投標人的”,“鐵路工程建設專案招投標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通訊工程建設專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招標人發布招標公告、發出招標書或者出售招標檔案或者資格預審檔案後,無正當理由終止招標的,由通訊行政監督部門給予警告,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
根據前述規定,招標單位終止招標的,需要承擔被行政監督部門處罰的法律後果。
3. 法律諮詢
雖然終止招標可能面臨一系列的法律風險,但如果能夠把握好終止招標的正確姿態,風險發生的概率可以相對降低,或者說風險可以降低。 以下法律建議供招標單位參考。
a) 盡量避免終止競價。
如上所述,一旦招標終止(正當理由除外),將給招標單位帶來較嚴重的法律後果,包括退還投標保證金及其利息、賠償損失、罰款等。 建議招標單位充分注意招標的準備工作,盡量避免因自身原因不得不終止招標的情形。
b)招標檔案對招標單位終止招標情況作出明確約定。
為處理因競價意外終止而給招標單位造成的損失,建議招標單位在招標檔案中明確約定在什麼情況下可以終止競價。
實踐中,招標單位為規避終止招標的法律風險,往往在招標檔案中約定“招標人有權隨時終止招標程式,不承擔因招標終止而產生的任何責任”。 此類協議的有效性目前尚有爭議。 為避免招標單位因招標終止而造成的損失,同時盡量爭取終止招標豁免協議被司法機關認定無效,建議招標單位在招標檔案中對招標單位終止招標的情形作出明確約定。 此類協議應當具體化,並應盡可能符合公平原則,並應通過加粗、放大等方式特別提醒投標人。
3)招標終止後及時履行通知義務。
招標終止後,招標單位應當及時履行通知義務,告知投標人無需繼續準備招標。 不履行通知義務的,可能被法院認定為在訴訟中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並被要求承擔責任。 例如,在八冶建設集團與北汽嘉慶(重慶)新能源汽車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案件編號:[2018]豫0102民初6685號)一案中,法院認為,“被告在收取原告投標保證金後,未按照法定程式通知原告參與投標, 或者通知原告終止競買,違反了民商事活動中應當遵守的誠實信用原則,因此,被告應當承擔合同過失責任。 ”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競價方式和決定終止競價的不同階段,終止競價的方法可能會有所不同。 如果招標在公告階段終止,則必須通過發布終止公告的方式通知所有潛在投標人,因為公告階段對未指明的潛在投標人開放。 在向潛在投標人發出招標書後,如果招標被終止,則應以書面形式向所有被邀請的潛在投標人發出終止投標通知。 在資格預審檔案或招標檔案售出後終止投標的,需要及時書面通知已取得資格預審檔案和招標檔案的潛在投標人終止投標。 開標後終止投標的,應當向所有提交投標檔案的投標人發出終止招標通知。 中標通知發出後終止競價的,僅向中標人發出書面終止競買通知。 當然,在實踐中,為避免爭議,建議招標單位在任意階段終止招標,除上述“方向性通知”外,盡量在招標平台上發布終止招標公告。
4)及時返還資格預審檔案、招標檔案所收取的費用,以及同期的投標保證金和銀行存款利息。
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招標人終止招標的,應當及時發布公告,或者書面通知已邀約或者已取得資格預審檔案和招標檔案的潛在投標人。 資格預審檔案、招標檔案已售出或者投標保證金已收取的,投標人應當及時退還資格預審檔案、投標檔案所收取的費用,以及同期投標保證金和銀行存款利息。 ”
因此,招標終止後,招標單位應及時退還資格預審檔案和招標檔案所收取的費用,以及同期收取的投標保證金和銀行存款利息,以防止被保險人提起訴訟,增加訴訟負擔。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在具體投標領域,對於退還投標保證金的時間和銀行同期存款的利息,可能會有特殊規定。 例如,《貨物和服務採購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終止競價。投標檔案或者投標保證金成本已收取的,採購人或者採購機構應當在採購活動終止後5個工作日內,退還招標檔案、投標保證金所收取的費用和銀行產生的孳息。 “在實踐中,招標終止時,招標單位應當注意在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時間內退還競買保證金。
5)與投標人協商終止處理投標的後續事宜。
實踐中,招標單位與投標人就終止招標的後續事項處理達成協議的,也可以得到司法機關的認可。 例如,在北京京發招標***與中國鐵路建設工程集團發生合同糾紛(案號:[2019]京02民中3199號)一案中,專案招投標機構北京開發公司根據招標單位指示發出《中止招投標通知書》,通知中鐵公司中止招標, 同時通知了終止投標的補償和補償方案,中國鐵路公司答覆無異議。後,由於北京開發公司未履行相關義務,中國鐵路公司起訴北京開發公司,要求退還投標保證金及相關費用和損失,並按1 297 314元(投標保證金+《中止招標通知書》承諾的賠償和損失賠償金[含退回招標檔案的費用]支付2013年11月27日至支付之日的利息及相關資料])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關於利息支付請求,法院認為,北京發展公司應支付相應的利息作為其長期拖欠的賠償金和補償金。 但上述款項包括80萬元投標保證金和賠償金497314元,部分利息已計入賠償金,中國鐵路公司已久未向京發公司主張權利。 本著公平原則,法院認定利息應以投標存款本金80萬元,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最終裁定”北京京發招標***將80萬元定金及賠償金497314元退還給中國鐵建工程集團***, 共計1,297,314元;自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北京京發招標***應當向中國鐵建工程集團***支付按80萬元計算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2013年11月27日至實際繳款之日同期存款利率計算。 這些判決在一定程度上承認了招標單位與競買人之間就終止投標的補償和補償達成的協議。
根據上述司法實踐經驗,建議招標單位在招標終止後,就招標終止事宜與投標人協商,如果能與投標人達成協議,儘量減少賠償金額,補償金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因招標終止而造成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