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僕人,你應該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其他事情要優先解決,不要和老人吵架,因為你不知道對方能不能忍受吵架,萬一對方一口氣不上來,你就要付出慘痛的代價,用別人的錯誤來懲罰自己, 何苦?
3月6日,遼寧盤錦“殘疾老年公交車猝死案”二審變更,當時老人坐在車上,因為殘疾證過期,公交車司機理直氣壯,雙方發生爭吵,隨後老人突然死亡,司機和公交公司領導沒有及時處理, 導致老人死亡的,一審公交公司責任15%,二審判決公交公司承擔70%責任,賠償71萬餘元。
2022年11月8日,吳女士在盤錦市乘坐73路公交車時,因為殘疾證過期,司機崔某認為她應該支付乘車費用,強行收回了她的殘疾證。
吳太太用手機付了2塊錢,以為雙方吵架了,崔太太的態度不好,吳太太覺得崔太太在針對她,吳太太罵罵咧咧,崔太太情緒也失控了,吳太太罵了她一頓,期間有乘客勸阻,但雙方的怒火並沒有平息, 他們仍然互相責罵。
當天2點02分,吳女士摔倒在公交車最後一排,雙腿抽搐,2分鐘後,司機崔打電話給公交公司負責人,說自己被乘客辱罵,決定把車開到公交公司,2點05分,後面的乘客對司機說, 吳夫人好像有個好主意,崔某回答說,什麼愛,跟自己沒關係,她想騙我。
崔某把車開到公交公司後,公交公司的兩位負責人上了車,但無人救援,監控也不見了,當時公交車上的其他乘客下了車,留下吳夫人躺在最後一排,等待**到站, 在**的要求下,崔某撥打了120急救**,事情從吳老太太生病到現在已經半個多小時了,醫護人員趕到後,才宣布吳老太太已經臨床死亡。
如果吳太太摔倒了,司機叫急救**,很有可能把人救出來,但崔司機和公交公司看到死亡後沒有救他們,救援時間過了再叫急救也來不及,吳太太的家人將崔某和公交公司告上法庭。
一審法院認為,崔司機客觀上造成了吳女士的死亡,作為公交公司的一員,公交公司應承擔15%的責任,吳女士本人應承擔85%的責任。
法院認為,崔某與吳某的爭吵導致她心臟病發作,但她沒有救她,也沒有履行保證乘客安全的義務,二審認定崔某工作的公交公司承擔70%的責任,賠償了吳某某的家人7140000多元。
這起事故本不該發生,吳老太太生病的時候應該冷靜,她的生命是自己的,不管怎麼奪走自己的生命,都不值得,而且公交車司機也是軸,如果殘疾證過期了,豈不是殘疾人? 何必這麼認真,看到對方生病了,就應該放下委屈,盡快送去醫院,這是做人的底線,看到死亡不救自己就會心灰意冷,這件事情你怎麼看, 在下面留言分享您的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