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一亮,老馬就已經起床了,他急忙穿好衣服,還沒來得及洗臉,就開啟舊衣櫃,從裡面拿出乙個小包袱。 他小心翼翼地把包袱放在炕邊上,掀起幾層粗布,最後拿出一大筆錢裝在乙個塑膠袋裡。 錢被揉成一團,因為是老馬當村醫生日復一日攢下來的。 他和妻子平時攢錢,攢錢給兒子娶兒媳婦買房。 這一天,他要把錢拿到城裡的銀行存起來。
老馬把老婆叫了進來,兩人坐下來,一一數了數。 為了保險起見,老婆第一次數了數,老馬第二次數了數,最後數了出來,錢一共八萬多元。 他們把錢整理得整整齊齊,老婆把8萬塊錢一層一疊地包好,放進了老馬的手提包裡。 老馬拿著袋子,坐著穿梭巴士出發了。
一路上,他緊緊地攥著手提包,因為裡面不僅是錢,更是對兒子的愛和對未來的希望。 到了銀行,老馬來到櫃檯,說明好意後,小心翼翼地把錢遞給櫃員,然後在櫃員的指導下填寫了一張8萬元的存款單。 櫃員用驗鈔機一一核對,確認無誤後,遞給他一張8萬元的存款收據。 老馬收起存款收據,放進手提包裡,高高興興地走出銀行,買了一些家裡想要的東西,匆匆回家。
然而,下午,存款證還沒發熱,老馬就接到了銀行的電話。 銀行工作人員說,他們在下班前清點時發現現金少了4600元。 通過反覆檢視監控錄影,他們發現老馬當時存款時,只給了7.54萬元現金,但由於工作人員操作失誤,他按8萬開具了存款證明。 工作人員表示非常抱歉,希望老馬能再來銀行補齊4600元的缺口。
老馬聽到這個訊息,一時不知所措,他自己當時明明在給八萬元,他和妻子數了好幾遍都沒說,櫃員還用驗鈔器點了點,現在怎麼能少說呢? 而且,銀行的口號不就是“親自清點,離開櫃檯不負責任”嗎? 難不成這些只是一句空話,還在騙老百姓?
老馬決定再去銀行,要求找到存錢的出納員,希望自己解決問題。 第二天,村委會的人找到老馬,希望他能積極配合銀行,銀行也說他們的出納員在這件事上也有過錯,所以只要老馬補了一半的錢,事情就結束了,否則,他們就得用法律手段解決這件事了。
銀行的做法就像是對老馬的威脅,這讓他感到非常不舒服,他再次拒絕了。 他確信他的錢是正確的,他可以提供所有證據。 不久,銀行將老馬告上法庭。
開庭當天,法庭座無虛席,大家都非常關心這個案子,因為它關係到人民的切身利益。 作為老馬的律師,我已做好充分準備,援引相關法律規定和銀行與客戶之間的協議為老馬辯護。
首先,我們要強調的是,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銀行與客戶之間的存款合同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 在存款合同中,銀行有責任確保客戶存款的安全和保險,客戶有權隨時檢視其存款狀態。 而這正是老馬那天所做的——他親自數錢,出納員也查了一下,確認無誤後,他才辦理了存款手續。
其次,我們將介紹銀行在存款業務中的疏忽。 銀行聲稱這是櫃員錯誤,導致存款金額的記錄出現錯誤。 不過,根據監控視訊可以看出,老馬當時把錢交給櫃員的時候,櫃員的態度很冷淡,沒有口頭告知存款金額。 這樣的操作失誤顯然是銀行的錯,而不是老馬的責任。
最後,我們將引用法律規定和銀行的口號來挑戰銀行的行為。 銀行作為金融機構,在宣傳中必須注重真實性和可靠性。 如果說銀行的口號只是虛假的宣傳策略,那麼銀行不僅侵犯了消費者權益保護**,也動搖了人們對金融機構的信任。
以上是我作為老馬律師對本案的看法和策略。 審判仍在繼續,氣氛越來越緊張。 大家都想知道,法院到底會如何判決這個案子,是扶銀行還是老馬。 對於老馬來說,他不僅在爭取8萬元的定金,更是為了自己的尊嚴和消費者權益的正義。
張大爺觀點:銀行的要求是合理的。 根據銀行提供的監控**和工作人員的操作記錄,很明顯,銀行的錯誤導致了錯誤的存款金額。 而且,銀行已經表示願意和老馬妥善解決此事,只要他補上一半,就沒事了。 這是乙個更公平、更合理的解決方案,老馬應該積極與銀行合作,遵守法律規定,彌補不足,避免進一步惡化。
馮大爺的觀點:老馬的拒絕是可以理解的。 老馬存款的時候,顯然是按照銀行的要求清點並填寫了準確的金額,他和妻子也多次確認,櫃員也用驗鈔器確認了。 如果銀行出了問題,應該由銀行承擔責任,而不是老馬。老馬沒有必要為銀行的錯誤付出自己的金錢和時間。 銀行的威脅行為,將老馬告上法庭,只會讓老馬感到委屈和不公平,不應該受到這樣的對待。
法律條款。 1.根據《合同法》第九條的規定,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和終止均應當遵循公平原則。
2.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債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 銀行作為債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保證客戶存款的安全和保險責任。
3.根據《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一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行為表明沒有履行合同義務,沒有充分履行合同義務或者違約的,應當按照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經營者不得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過程中虛假宣傳商品或者服務。
5.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六十九條的規定,金融機構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收取利息、手續費或者其他費用。 金融機構參與實施保險、信託、**等交易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同時,金融機構不得對未約定的費用收取或者增加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