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的發展,電子印刷系統已經取代了筆,成為絕大多數人在工作和生活中記錄文字、表達思想的重要工具。 民法典也順應時代潮流將印刷遺囑確定為遺囑的合法形式那麼我們如何製作乙份列印的遺囑呢?
列印遺囑確定要求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民法典第1136條明確規定了《民法典》第1136條在中國,印製遺囑已成為一種法定遺囑形式,填補了關於印刷遺囑有效性的立法空白。 從這篇文章可以看出,遺囑的印刷既不是自寫遺囑的“特殊形式”,也不是書寫人的遺囑。 一千一百三十六很清楚,就是“應有兩個以上的證人在場作證”。 立遺囑人和見證人應在遺囑的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列印遺囑
雖然列印遺囑的主要內容是用電腦打字書寫,但不能只是電子檔案它仍然需要列印為實體。 通過第1136條的表述,我們也可以明確,列印的遺囑是在使用電子裝置書寫檔案後,由印表機或其他裝置書寫的書面檔案,與誰列印的不是重點。 見證的過程
在立遺囑過程中,書寫、列印、簽名三項行為可能不能同時完成,因此,無論有兩個或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的場合是否包括列印遺囑形成的整個過程,現行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但在《民法典》實施之前, 本案(2014)《亞民中字392號》可作為參考。其中,法院認為:遺囑有效的先決條件是必須由至少兩名證人見證和簽署雖然上訴人白某佳向法院提交的遺囑上有趙玉祥和張兵的簽名,但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第一,趙玉祥的簽名是在趙某某去世後應白某佳的要求重新簽名的。 其次,趙玉祥為趙某某印立遺囑的行為,並不是為了替他做見證人,而是以“三爺印刷服務部”打字抄寫員的身份為趙某某印製遺囑,而趙玉祥並未承認他是書記員遺囑的見證人,事實上, 書記員的見證人只有張兵,書記員的遺囑應認定為無效。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因此,在實踐中,對證人的證言要更加嚴格,最好全程見證,並進行錄音和錄影,以保留證據。
親筆簽名列印遺囑需要立遺囑人和見證人在遺囑的每一頁簽名。 在我實際處理的案例中,許多企業主更喜歡在他們的商業習慣中使用印章或指紋。 但是,它不符合法定形式,很容易被認定為無效。 正如在(2014)二中民載中字第06256號案中,法院認定馬遺囑的有效性。 馬的代言人遺囑中沒有他的簽名,不符合代書人遺囑的法律形式要求,因此本院無法確認代書人遺囑的有效性。 再審時,上訴人主張馬因病不能拿筆寫字,不能代為在遺囑上簽字。 關於上訴人的訴求,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的代表被繼承人立遺囑的形式要求是代表被繼承人立遺囑有效的必要條件,從原立法意圖來看, 被繼承人代為簽署遺囑的行為,可以反映出被繼承人同意被繼承人遺囑的表達,沒有簽名,只有指紋,不能反映被繼承人同意書記員遺囑的表達,因此,根據現有證據,不能打破《繼承法》關於遺囑形式要求的規定。這種決定可以類推給印刷遺囑。 手寫的年、月、日只有形式完整、意思明確、立遺囑人真實簽名的印刷遺囑才能產生遺囑效力。 遺囑上只有立遺囑人本人簽名,沒有年、月、日當面記錄的,即為無效或原則上無效。 年、月、日的手寫記錄,不僅可以標明遺囑簽署的確切時間,還可以判斷立遺囑人是否具有檢驗能力。 例如,在(2019)京02民中2140號一案中,法院認為遺囑應當具備法定形式要求,遺囑缺乏形式要求的情況不應適用推定原則。 魏某2留下了遺書,但遺書上沒有註明年月和日期,因此不應被認定為遺囑。 鑑於魏某二沒有留下遺囑,其遺產應按照法定繼承原則進行處理。 因此,日期雖然在很多人眼中是微不足道的小事,但它也是印製遺囑不可或缺的形式元素。 不要因為輕微的形式缺陷而使協議無效。 印製遺囑是司法便利和時代發展的產物! 只有了解其制定和審查的要點,才能更好地控制這種形式的遺囑,使遺產的分配符合制定者的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