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蓮被拐案的法律關係。
在《紅樓夢》第四集中,賈玉存給應天府,一到就接手了乙個人**,但兩家爭相買丫鬟,各自不讓步,結果打人命。 ”
原告是馮遠的家人,曹老爺子的名字有很深的意思,馮遠(Feng Yuan),“因為那天買了乙個女孩,不想賣給綁匪。 “這個綁匪收了馮遠的錢,沒想到這個馮遠竟然是乙個追求人生”儀式感“的選手,買了乙個女孩子還要選一天來接門,雙方約定三天後再來接人,怎麼這麼有禮節,原來這小子是同性戀, 而當門口把馮淵介紹給賈玉存時,他提到“我愛南風,不是很好的女人”,見到英蓮後,“嘿嘿”誰說女人不如男人,“發誓不親近男人,不娶第二個,所以鄭重其事,三天後一定要進門。 沒想到綁匪不是正宗的,於是就把女孩賣給了別人,賣給普通人還好,但是在金陵首付就賣給了薛家。 馮遠知道後,就去找主買家,不想被薛家的薛盼和家人打給馮遠,馮遠沒有生氣,反而傷心。
根據現代法律評估的這一段有什麼法律問題?
1.撫養、販賣兒童的行為首先違反了《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的拐賣婦女兒童罪和第二百六十二條規定的拐賣兒童罪。
綁匪的行為如何受到懲罰? 依照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這種罪行是重罪,只要構成,就可判處五年徒刑。 拐賣婦女、兒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情節特別嚴重的,判處死刑並沒收財產:(一)綁架、販賣婦女兒童團夥的頭目,(二)綁架、販賣三人以上,(三)強姦與被拐賣婦女通姦的,(四)引誘、強迫被拐賣婦女**,或者將被拐賣婦女賣給他人強迫**, (五)以暴力、脅迫或者麻醉品手段,以販賣為目的綁架婦女、兒童的,(六)以販賣為目的偷竊嬰幼兒的,(七)對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及其親屬造成嚴重傷害的;死亡或其他嚴重後果。
綁架者的陰謀是什麼?
英蓮的失齡,根據原著的第一條記載,英蓮被綁架的年齡應該在四五歲之間,是她家人帶元宵節去看燈籠的時候偷來的。 湯村在這一集中也說,“聽說他從五歲起就被拐賣了,現在才賣? “可以判斷,英蓮是小時候被家人和監護人拐走的孩子偷走的,符合拐賣兒童罪。 孟子在向賈玉存介紹拐杖時提到,“這種拐杖是少女,養到十二三歲,帶到其他地方獨佔。 “這種養七八年再賣的行為,是轉換罪,輕罪變成重罪,產生了賣淫的目的。 因重罪被定罪而受到懲罰。 因此,應將販賣兒童罪定為刑事犯罪。
關於“先養後賣”的情節還有另一種情況,那就是如果原初目的確實是養育自己,但是在養育自己的過程中,由於客觀原因,比如有自己的親生孩子,或者因為經濟地位的惡化等,如何給被拐賣的孩子定罪? 在這種情況下,綁架兒童罪和拐賣兒童罪應同時受到懲罰。
如果綁架者處於上述兩種不同情況,哪種刑罰更重?
我們先來看第一種情況,當人變身時,綁架中情節嚴重,孩子被偷走以賣賣為目的,所以判刑10年以上。
在第二種情況下,根據刑法的規定,綁架行為可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於前一項罪名排除了“以賣嬰為目的偷竊嬰幼兒”的加重情節,判處有期徒刑5至10年,如果沒有其他加重情節的,總刑期不超過10年。 所以它比第一種情況要輕得多。
2、馮源、薛攀賄賂英蓮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關於收買拐賣婦女兒童罪的規定。 它是指以出售為目的而購買被綁架的婦女和兒童的行為。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但這裡牽扯到另乙個問題,這兩位買家買英蓮的目的是什麼,顯然不是找個大丫頭供養,而是做妾。 馮遠之前已經交代過了,為了英蓮,他放棄了男風。 那麼薛攀的目的是什麼呢? 聽完孟子在中玉村的案子介紹後,他說道:“這薛家比馮家還富有,要想當人,自然是妾妾多,濫交不少,未必會愛上馮淵。 看得出來,薛攀買下英蓮做妾。 前面說的,英蓮被拐的時候大概是五歲左右,買馮媛和薛攀的時候,她就是被拐了七八年,也就是十四歲才多。根據《刑法》的規定,與未滿14周歲的女童發生性關係,無論對方是否願意,均構成**罪。 而英蓮成為**薛家之後,也確實成為了薛盼的妃子。 後來,因為薛盼的兒媳婦,凶狠的女人夏金貴嫉妒英蓮,將英蓮折磨致死。 這是以後的故事。 薛攀、馮元賄賂英蓮均構成收買拐賣兒童罪,均完成交易,屬於既遂犯罪。 只不過薛攀的行為涉嫌**,吸收了賄賂行為,被單獨定罪。
3、“一女嫁二人”的行為是欺詐還是民事欺詐?
如何區分,主要取決於綁架者對“一女兩婚”所得的錢款的態度,以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觀目的。 如果因為第二買方給出價較高的**或有其他目的而想與第一買方解除合同,其主觀上並不具有占有兩買方款項的意圖,客觀表現是主動歸還第一筆錢款。 如果在賣給第二家公司後,他們帶著錢逃跑,或者揮霍一空,這可以被視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觀目的。 在這一集中,孟子說,“誰知道這個綁匪是偷渡賣給薛家的,還想帶著兩家的錢逃跑。 “顯然,這個產品試圖獲得額外的錢,這是一種欺詐行為。
4、薛攀違反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毆打馮遠,故意傷害他人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重傷,致人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薛攀被定罪處罰的情況如何?
首先是年齡,在原文中,“這個薛公子的學名是薛盤,表字文龍,今年方五歲,氣質奢華,言辭囂張。 但有些版本沒有解釋薛攀作案時的年齡。 從他的行為推斷,十五還是比較現實的。 根據刑法規定,年滿十五周歲、年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罪、搶劫罪、販毒罪、縱火罪、傳播危險物質罪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但是,不滿十八周歲的,應當減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是薛攀在整個案子中的作用,“當時薛公子不願意放人,就命手下動手,把馮公子打得粉碎,又把他背回去死了三天。 “薛攀指使家人毆打馮遠,在整個案件中,他起到了主導作用,負責指揮和決策,是主犯,其他家庭成員都是肇事者。 但是,他們都是主犯,不存在從犯問題,而且在犯罪中的作用都是一樣的,沒有乙個是不可或缺的。
三是薛攀及其家人毆打馮遠致死,屬於故意傷害罪的加重情節,應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四是如果薛攀死了,這個案子會如何處理?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告人死亡的,在立案偵查前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責任; 立案後,應當撤訴; 移送起訴後,應當作出不起訴處理; 沒有**審判的,不能澄清案件事實,審判將被終止或宣告無罪; 未作出判決,查明案情的,終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