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黛玉進入嘉阫,處於“留守兒童”的監護之下。
在《紅樓夢》第三集《托尼如海哥哥推薦喜彬,接孫子賈媽媽珍惜孤女》中,林黛玉在賈玉存的陪同下,住在奶奶家,也就是家福,所以林黛玉是未成年人,按照法律規定,監護人應該是她的父親林如海, 但他的父親因為“工作原因”無法履行監護職責,所以他需要將她寄養給他的外祖母,賈的母親。在原著中,原因交代:“你父親已經半百歲了,沒有延續房的打算,你生病了,而且你還很年輕,沒有母系教養,也沒有姐姐支援。 “如果按照現行法律來評估,在寄養期間,林黛玉的監護人是誰,如何確定監護責任?
首先,確定的是林黛玉的年齡。 如果按照電視劇集的標準,林黛玉進入家阫的至少是十六七歲。 但根據原著的描述,其實林黛玉進入嘉府的年齡應該不會超過七歲。 在第二集中,在談到林如海時,提到“只有他的妻子賈生了乙個女兒,名叫黛玉,她已經五歲了。 為了讓黛玉知道幾句話,林氏夫婦想讓逸溪給女兒乙個教訓,他們在玉村的朋友把他們介紹給了林府。 然後形容“不止一擔”林母賈的病痛健忘,此時林黛玉的年齡應該已經六歲多了。 同時,冷子行在給嘉甫演講時提到,賈寶玉的年齡“現在大了七八歲”,雖然冷子行的講話是“道聽途說”,但他的岳父是嘉甫的“高階經理”周睿,所以他的資訊應該是準確的,和林黛玉的年齡差不多,更符合現實, 所以當林黛玉進入家府的時候,就算在路上的時間,也不會超過七歲。未成年人、未滿八周歲的人,是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林如海在勸說林黛玉的時候也提到過“年很小”,如果按照電視劇集的標準,肯定不會有年很小的年。
其次,林黛玉的父親林如海因為客觀原因無法履行監護人的職責,雖然是重要的制度,但之前已經解釋過了,他無意延續,家裡也沒有其他哥哥姐姐。 已經派男男女女船來接“, 有照顧黛玉的意願,於是林如海將黛玉送到嘉府寄養,黛玉在奶奶面前成了“留守孩子”。
《民法典》第27條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父母已故或者無監護能力的,依次由下列具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哥哥、姐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經未成年人居住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顯然,林如海沒有監護能力,但很難履行監護職責,所以他依然是法律意義上的黛玉的監護人,賈的母親屬於林如海委託的監護人。 兩者的權利和義務是不同的。 法定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的權利義務完備,未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法定人應當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根據該規定,凡涉及被監護人的民事行為,均應當由其法定監護人**執行。 對於委託監護人監護期間的民事行為,受託監護人可以在法定監護人委託或者事後追溯認定的基礎上實施民事行為。
指定監護人的義務是什麼?
主要是為了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等合法權益。
黛玉進入賈家後,賈母做了什麼來履行監護職責?
給黛玉配藥治病。 大家都看見,黛玉雖然年紀小,言談舉止都不錯,身材和臉色都很虛弱,但她確實有一種浪漫的態度,他們知道她有不足之處。 於是他問:“你平時吃什麼藥? 黛玉回答說:“人參陽榮丸”,賈媽媽說:“沒錯,我在這裡配藥,讓他們再準備一種材料就行了。 “這不僅體現了賈媽媽對孫女的愛,更是一種保護責任。 女婿把孫女託付給你,生病的時候出了意外,本奶奶怕不好交代。 貴州省開陽市的一名留守兒童在祖母家寄養期間溺水身亡,這是他父親對祖母提起訴訟的乙個鮮明案例。
安排住宿和製作衣服。 黛玉出生在南方,按照**的說法,嘉府應該屬於北方,所以進入嘉府後,黛玉的住所和衣服會先根據北方的氣候特點進行安排,賈母和王夫人已經向王熙鳳交代了處理。
安排照顧者照顧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 對此,賈母安排黛玉住在寶玉住的青紗櫃裡,顯然是為了照顧黛玉年幼和進入陌生環境時的心理起伏,將她安排在身邊更能安撫黛玉的情緒。 同時,他把自己喜歡和信任的女僕送給了黛玉,也是為了更好地照顧黛玉的生活。
如果像黛玉這樣的“留守兒童”陷入困境,誰來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一百一百八十九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對他人造成損害,監護人委託他人履行監護職責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 受託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因此,“留守兒童”對他人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仍由法定監護人承擔,委託監護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過錯責任。
如果真的像電視劇集裡一樣老,黛玉恐怕不會進家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