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對老容志的死刑判決作出複核裁定,詳細解釋了批准其死刑的理由

Mondo 社會 更新 2024-03-02

據澎湃新聞報道,入選“2022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案件”,連續兩年寫入江西省高階人民法院工作報告的老榮志案受到廣泛關注。 2023年12月18日,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的執行令,對老榮志執行死刑。

澎湃新聞指出,2024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國裁判文網公布了《關於對故意殺人、綁架、搶劫罪判處死刑的刑事判決書》,全文近8000字,詳細說明了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老榮志死刑的理由和依據。

搶劫、故意殺人、綁架案件4起,累計死亡7人。

根據判決,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南昌市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老榮志犯有故意殺人、綁架、搶劫罪的案件,並於2021年9月3日以(2020)甘01星初50號刑事附民事判決書認定被告人勞榮志犯有故意殺人罪, 判處他死刑,剝奪他終身政治權利;犯搶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財產; 犯綁架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一切個人財產,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一切個人財產。

宣判後,盧榮志提起上訴。 2022年11月30日,江西省高階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2021)甘行忠第236號刑事裁定書。 在最高法院的複審中,被告人老榮志委託北京友邦律師事務所律師吳丹紅、北京木公律師事務所律師劉長松為其辯護。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審查,依法訊問被告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最高人民檢察院已經審查了其意見。 審查現已完成。

經審查,查明1996年至1999年期間,被告人老容志與情人法子英(已另案批准判處死刑)共謀實施搶劫等,勞榮志在娛樂場所從事護送服務、尋找犯罪物件、與法子英共同實施暴力, 搶劫他人財物或綁架他人敲詐勒索。兩人在江西省南昌市、浙江省溫州市、江蘇省常州市、安徽省合肥市共同實施了搶劫、故意殺人、綁架四起,共造成7人死亡。

經最高人民法院審查確認的勞榮志犯罪的具體事實如下:

南昌搶劫案、故意殺人罪事實。

1996年6月初,被告人老榮志、法子英來到江西省南昌市,在南昌市租房。 老榮志化名“陳佳”,前往南昌市從事押送服務,與顧客熊某佳(受害人,男,37歲死亡)會面,並與法子英共同指認熊某佳為案兇物件。 同年7月28日中午,老容志將熊某佳引誘到上述租住處。 提前躲在室內的法子英持刀威脅,與老容志**熊某佳聯手搶走了熊某佳的金項鍊、手錶等隨身物品和房鑰匙,並脅迫熊某佳說出他的家庭住址。 法子英將熊某佳勒死,將屍體分割開來,將屍體碎片裝進兩個編織袋和兩個旅行袋裡。 當晚,老容志獨自一人前往南昌市東湖區熊某佳家,試圖用偷來的房鑰匙開啟門鎖,然後帶著法子穎拿著一把鋒利的刀來到熊某佳家,在熊某佳家門口和對面的戶口剪斷了**線,開啟門進了屋。 法子英用鋒利的刀、繩索、皮帶等控制熊某佳的妻子張某佳(受害人,28歲死亡),老榮志在屋子裡翻找財物,搶劫手錶、珠寶、現金8090元、港幣110元、10美元、公司債券(面值1000元)、銀行存單(金額9.5萬元)等財物。 之後,法子英用皮帶勒死了張某佳,勒死了熊某甲的女兒熊某乙(受害人,2歲就死了),並將熊某某的部分屍體從租住處轉移到熊某某的家中。 老容芝和法子英逃到江西省九江市法子英母親家中,將搶來的財物交給法子英的妹妹法保管,後來被公安人員查封。 兩人被盜的手錶、珠寶等財物價值30274元13 美元。

上述事實包括從被害人熊某家中提取的利刀、作案工具、從被告人老榮志租住處提取的刀鞘、追回的手錶、珠寶、人民幣、港幣、美元、公司債券、銀行存款單等贓物,以及認定犯罪分子法子英、老榮志實施本案並被判刑的刑事判決書和刑事裁定書另一案中,證人熊旭曦、熊旭定、熊旭洙、秦旭、胡旭A、張旭、李曜A、熊旭吉、石旭發等證人的證詞、屍體鑑定意見、指紋鑑定意見、**鑑定意見、現場勘驗、檢查、辨認記錄、罪犯法子英供述等證據相證。被告人盧永智也部分供認不諱。 足以確定。

溫州搶劫案、故意殺人罪事實。

1997年9月,被告人老榮芝、法子穎來到浙江省溫州市,勞榮志在溫州市某賓館住宿,法子穎租房。 兩人遵循上述作案方式,老榮志在溫州市某KTV從事押送服務,尋找作案目標。 在轉租房屋談判過程中,老榮志與同樣在KTV工作的受害人梁某(女,20歲死亡)認為梁某有錢,與法子英商量後決定搶劫梁某。 同年10月10日上午,老容志和法子英以租房的名義來到梁某租住的住所,法子穎持刀威脅,與老榮志合夥用電線、布條等**梁某的手腳搶劫了歐公尺茄手錶、手機等財物。 兩人強迫梁某毆打**騙有錢人過來繼續實施搶劫,梁某以身體不適為由,邀請KTV領班劉某佳(受害人,女,27歲死亡)過來。 與此同時,同樣在KTV工作的陸聽說梁某生病了,前來探望,梁某以藉口將盧某送走。 劉某佳到達後,法子英持刀威脅,並與老榮志聯手使用電線、繩索等東西** 劉某佳搶劫手機、銀行存摺等財物,並逼迫劉某佳說出存摺密碼。 法子英留在現場,老容志拿著偷來的手機和存摺到儲蓄所取款25750元現金,並打電話**通知法子穎錢已經取走了,然後去他住的酒店收拾東西逃跑了。 法子英用鐵絲和皮帶勒死了梁和劉。

上述事實得到了一審、二審中通過盤問獲得的當期儲蓄取款收據、認定罪犯法子英與被告人老榮志犯此罪並被判刑的刑事判決書、證人錢某、鄭某、鄭某、 陳某A、吳某A、盧某、陳某B、李XB等,屍體鑑定意見書、指紋鑑定意見書、筆跡鑑定意見書、現場驗屍記錄、罪犯法子英供述。被告人盧永智也部分供認不諱。 足以確定。

常州綁架案事實。

1998年夏天,被告人老榮志、法子英來到江蘇省常州市,在常州市天寧區租房。 兩人繼續沿用上述作案方式,老榮志在娛樂場所從事押解服務,與顧客劉某一(受害人,男,時年33歲)見面,並與法子英共同指認劉某易為案兇。一天晚上,老容志將劉某易引誘到上述租住處,事先躲在室內的法子英用刀威脅並刺傷了劉某易,老榮志用電線將劉某易**放在扶手椅上,兩人堵住了劉某易的嘴,向劉某易索要財物。 與此同時,法子英離開了租住的房子,想要把劉某一停在樓下的車移走,老容志又威脅劉某一。 兩人搶走了劉某易放在車上的5000元現金,並逼迫劉某儀向妻子劉某彪要財。 第二天早上,劉某易打電話給劉某某,讓劉某某把家裡所有的現金都帶到指定地點。 老容志到指定地點將劉某某帶回租住處,與法子穎一起搶走了劉某某7萬元現金,法子穎用繩子**劉某堵住了劉某某的嘴。 老容志和法子英先後離開了租住的住所。

上述事實,在一審、二審中經盤問證實的證人雲某、徐某某的證詞,被害人劉某乙、劉某某的供述,現場勘驗、檢查、體檢記錄,以及罪犯法子英的供述,都證實了上述事實。 被告人盧永智也供認不諱。 足以確定。

合肥市綁架殺人案事實。

1999年6月,被告人老榮志、法子英來到安徽省合肥市,在合肥市租房。 兩人繼續沿用上述作案方式,老容志化名“沈靈秋”在合肥市某歌舞廳當伴遊,並結識了尹妍(受害人,男,34歲死亡)。 兩人共同認定尹是作案物件,法子英事先下令用鐵籠關押人質。 同年7月22日上午,老容志將尹引誘到上述租住處,法子英用刀威脅,與老榮志一起將尹鎖在鐵籠中,用布條和鐵絲將尹的手腳放在鐵籠上,用鐵絲纏住尹的脖子。 為了逼迫尹盡快交出財物,法子英揚言要當著尹的面殺人給他看。 那天中午,羅榮志買了乙個舊冰櫃,用來存放屍體。 後來,老容志看守尹,法子英以僱零工為藉口,到勞務市場騙木匠陸(受害人,男,31歲死亡)進入上述租住處。 法子英在廚房裡用刀殺了陸,把陸的頭砍下來給尹看,然後把屍體放進了冰箱。 當天21時許,尹某打電話給妻子劉扟鼎,讓劉扟鼎把錢帶到合肥市的一家酒店去見法子穎,並按照老榮芝和法子穎的要求寫了兩張紙條,說明劉扟定必須配合。 老容志又說了一句,“一分錢都不到我就死”,“他的同夥肯定會讓我比剛才那個人死得更快”。 法子英拿著紙條去收錢,卻不知為何失敗了。 當天23時許,老容志和法子穎強迫尹再次給劉某丁打電話。 23日上午,尹某被迫再次寫了兩張紙條,說明劉某定必須配合。 法子英帶著***和上面的紙條來到尹家,向劉某定要錢。 劉某丁外出籌資,法子英在尹家等候時被公安人員抓獲。 同月28日,公安人員在上述法子英、老榮志租住處發現尹、盧兩具屍體。 經法醫檢查,盧某死於左頸動脈、右頭、肱骨幹和肺部穿刺導致的急性失血,尹某死於勒死。 2019年11月28日,老榮志以“雪莉”等化名長期潛逃,在福建省廈門市被公安人員逮捕。

上述事實包括一、二審期間經盤問確認的現場繳獲的犯罪用具、租賃協議、被害人尹某字跡不一的便條、取回的住宿登記表、手機通話記錄、被告人老榮志化名“沈靈秋”的居民身份證影印件、 認定犯罪人法子英、老榮志犯罪並單獨判刑的刑事判決書和刑事裁定書,以及證人劉旭鼎、齊旭、吳斌B、吳旭曰、陳旭曰等人的證詞、屍體鑑定意見、筆跡鑑定意見、筆跡鑑定意見、 現場勘驗、檢查、辨認記錄,以及罪犯法子英的供述。被告人盧永智也部分供認不諱。 足以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不採納律師關於撤銷原判重新審判的建議。

被告人勞榮志的辯護律師認為,一審判決和二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不明確,證據不足,審判程式違法,建議不予批准對老榮志的死刑判決,撤銷原判,並指定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最高人民法院綜合評價辯護律師的具體辯護意見如下:

1、辯護律師對江西省檢察院的筆跡鑑定意見提出異議,提供書面證據複核合肥贖金票據上增加的筆跡不是老榮志所寫的意見,再審法院委託重新鑑定申請重新鑑定或發回重審。

(1)證人劉某定證實,贖金票據上除了尹寫的字外,還有別人寫的字。 (2)在檢察官訊問和一審審理中,老榮志多次供認“我承認是我的筆跡,尤其是像我的筆跡,但我真的沒有印象”和“我承認筆跡是我寫的”,對筆跡鑑定意見沒有實質性異議。 (三)辯護律師提交出具書證審查意見的機構業務範圍為經濟諮詢、技術諮詢、法律諮詢,不具備相應的鑑定資格,複核論證人之一胡某儀也不具備筆跡鑑定資格。 (四)本案筆跡鑑定意見,不僅由具有法律資格的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員依法作出,而且有相關證據證實,應當採信。 辯護律師的辯護意見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因此不予採信。

2、辯護律師提出,偵查人員將老容志帶回南昌,分兩次供述審問,然後將勞榮志送至南昌中環醫院非法拘押八天,形成六份供述,均應排除為非法證據。

經調查,偵查人員押解老容志到南昌後,於2019年12月5日14:00至次日13:00進行了兩次審訊。 在此期間,調查人員保證了老容志的飲食、如廁和必要的休息,充分體現了人文關懷。 由於老容志聲稱自己患有疾病,調查人員將老榮志送往專門治療生病的在押人員的南昌市公安監督醫院(即“中環醫院”)進行檢查,發現勞榮志病情不嚴重,並立即將其轉入看守所拘留。 這期間六次審訊的錄音錄影顯示,盧榮之精神很好,表情輕鬆,溝通順暢,供詞自然。 辯護律師的辯護意見與核實事實不符,不予採納。

3、辯護律師提出,一審判決書和二審判決書採用“共犯模式”認定老榮志與法子英構成共同犯罪,降低了本案的舉證標準。

經調查,一、二審法院嚴格依法對案件所涉各項事實進行舉證、辯論,嚴格審查證據,嚴格按照法定舉證標準認定。 老榮芷、法子英所犯的四項罪行有明顯的共同點,即與老榮志合謀在娛樂場所從事押送服務,與法子英、法子穎持刀威脅、兩人共同**被害人,共同認定犯罪物件; 在南昌、常州、合肥三起案件中,老榮志、法子英均提前租房作案,勞榮志引誘被害人到租房;在南昌、常州、溫州三起案件中,老容志先帶著贓款和贓物離開,法子英“收拾善後”,圖案化特徵十分突出。 據此,一審判決書和二審判決書認定,二案“兩人遵循上述作案方式”,對與第一案相同的部分事實進行歸納並無不當,也沒有因此而降低舉證標準。 辯護律師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因此未被採納。

4、辯護律師提出,老榮志多次供認自己被法子英脅迫**,心智受到控制,思維處於異常狀態,並申請對老榮志進行司法精神病鑑定。

經調查,老容志在南昌試圖開啟熊某佳家的門時被鄰居盤問,在溫州等待劉某佳來的時候,陸某意外出現,他能夠冷靜處理,沒有被懷疑; 帶著劉某C到常州租住的住處交贖金,故意繞道而行,以防被跟蹤; 合肥贖金票據中新增的內容語義清晰; 事發後,他及時逃亡,隱姓埋名潛逃近20年,自我保護意識極其明顯,無精神異常。 辯護律師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因此未被採納。

5、辯護律師提出,被害人尹某於1999年7月23日死亡,一審判決和二審判決認定尹某於7月24日左右死亡是錯誤的。

經調查,法醫於7月28日進行了屍檢,29日進行了屍檢,推斷尹的死亡時間在屍檢前5天左右。 一審判決書和二審判決書認定,尹某於7月24日左右死亡,與驗屍意見不矛盾,不影響本案事實認定。 辯護律師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因此未被採納。

6.辯護律師認為,在南昌、溫州案中,老榮志和法子英只有一次普通的搶劫共謀,法子英殺害熊某A、張某A、熊某乙、梁某、劉某某是其個人的過分行為; 勞榮志事先沒有密謀殺害被害人,法子英遇害時不在場也不知情,主觀上沒有殺人意圖,不應對被害人死亡的後果承擔刑事責任。

經調查,老容之與法子英合謀搶劫後,老容志引誘熊某佳到租住處搶劫,因熊某佳反抗,法子穎將熊某佳勒死; 兩人不滿足於搶熊某嘉的財物,先是被老容志踩了一腳,然後兩人又用搶來的房鑰匙趁夜開門,進入熊某嘉家繼續搶劫。 因此,法子英殺害熊某佳,既是解除熊某佳反抗障礙的手段,也為兩人一起前往熊某佳家中繼續搶劫創造便利條件,是兩人共同搶劫導致熊某佳死亡,老榮志應依法承擔搶劫致死的刑事責任。 搶劫案造成熊某佳死亡後,老榮志繼續在南昌、溫州兩地踩踏或尋找目標,與法子英共同控制張某佳、熊某B、梁某某、劉某佳,搶劫後先走,留下被控制的婦孺任由法子英處理, 他持刀,將自己的生命置於高度危險的境地,從未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受害者死亡的後果,意圖明顯是讓法子英殺人殺人。關於南昌的犯罪,老容志供認不諱,“我隱約知道法子英可能殺了人”,“我給**打電話回家,母親說我出事了大事”,老容志的母親石的證詞證實了這一點; 對於一年後在溫州發生的一案,老容志坦白說,“我不知道被綁架的小姐和媽媽怎麼樣了,我不在乎結果如何,只要法子英平安無事,因為我照顧不了別人。 老榮志的供述表明,在南昌、溫州兩地所犯罪行中,他為了殺死法子英,有殺害張某A、熊某乙、梁某、劉某阿的共同意圖,應依法承擔故意殺人罪的刑事責任。 合肥作案時,為了脅迫綁匪尹順從,法子英將無辜的陸某騙到現場將其殺死,並砍下盧某的頭顱恐嚇尹某,而老榮志則買了乙個冰櫃藏屍。 辯護律師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因此未被採納。

7、辯護律師提出,在共同犯罪中,老容志應法子英的要求實施了輕微的暴力行為,起到了輔助作用,是共犯; 羅榮之的脅迫成分依然存在,他是脅迫的從犯。

經過調查,老榮芝和法子英精心策劃,精心策劃,分工明確,相互配合。 勞榮志與法子穎指認並共同指認犯罪目標,引誘熊某A、劉某乙、尹某到其租住處搶劫或綁架,並與法子穎一起進入梁某租住處搶劫,並共同逼迫梁某將劉某A騙到現場繼續搶劫; 老容志還照顧並威脅受害人,試圖開啟熊某家的門鎖調查情況,進入家中搜查財物,將劉某C帶到現場收取贖金,拿著被劫持的存摺到銀行取現金,在贖金票據上加上恐嚇字眼, 購買了用來藏匿陸氏屍體的冰櫃,與法子英共同占有揮霍的財物。雖然老容志的地位和作用與法子英不同,但他在共同犯罪中一直積極主動,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也是主犯。 老容志和法子英是一對戀人,兩人四年來在各地作案。 這期間,老容志不乏獨自外出的機會,經過多次搶劫、綁架,他先帶著自己的財物離開了,個人和自願的自由沒有喪失或受到限制,有很多機會從法子英那裡逃跑或報警,但他既沒有離開法子英,也沒有報警, 但屢次與法子英作案。沒有證據證明老容志是被法子英脅迫或精神控制的,依法不構成從犯脅迫。 辯護律師的辯護意見與核實事實不符,不予採納。

8、辯護律師認為,本案的偵查、起訴、起訴是不一樣的。

一審、二審均存在違反訴訟程式的情況:南昌市司法機關對案件管轄不當,由三人合議庭組成的一審不符合法律關於對社會影響重大的刑事案件三名審判員和四名人民陪審員組成的規定; 偵查機關在指派法律援助律師前拒絕安排與老榮志近親屬委託的律師會面,劉某乙、劉某某未出庭均對案件產生影響,在一審判決中將故意殺人罪列入起訴罪和搶劫罪指控,違反了原審中立原則撤銷,指定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經調查,(1)南昌市是本案的犯罪地之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第十六條規定,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社會影響重大的刑事案件,人民陪審員、法官應當組成七人合議庭進行審理。 《刑事法》第十五條第二款還規定了審理第一審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合議庭組成的例外情況,即“法律規定由一名法官審理或者由法官組成的合議庭的,從其規定”。 合議庭是否由人民陪審員參加,還應當遵守其他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刑事案件,應當由三名審判員或者三人至七名審判員、人民陪審員組成的合議庭進行。 案件是否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綜合判斷和判決。 一審法院裁定,本案應由三名法官組成的合議庭審理,沒有違反法律規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十一條規定,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被告人提供辯護,被告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為辯護人的,應當聽取被告人的意見, 辯護人應當確定。此案經過調查和審查,以便起訴。

從一、二審到死刑複核階段,辦案機關及時向老容志通報了老容志近親屬代為委託律師的情況,老榮志本人也做出了決定,二審前,老榮志明確表示不接受近親屬委託的律師為其辯護。 二審期間,老榮志同意近親屬代為委託律師並確認,二審法院依法充分保障了律師享有的權利。 (四)有關司法機關通知兩名倖存的被害人劉戊乙、劉旭條依法出庭。 一審中,第二被害人明確表示不會參加庭審,二審時,他以書面形式表示不願出庭並提出合理理由,第二被害人的陳述得到其他證據的證實,不出庭並不影響本案的審理。 (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起訴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但指控不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律和審判查明的事實作出有罪判決。 根據上述規定,一審法院認為,勞榮志在南昌、溫州共同搶劫後,允許張某某、熊某乙、梁某某、劉某某等人被殺的行為,也構成故意殺人罪,並無不當。 綜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辯護律師關於本案訴訟程式中違反法律規定的上述辯護意見與有關事實或者法律規定不符,不予採信。

最高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被告人老榮志和犯罪分子法子英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構成故意殺人罪; 老容志、法子英以暴力、威脅手段搶劫他人財物,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其行為構成搶劫罪; 老容志、法子英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其行為也構成綁架罪。 羅榮志在共同犯罪中也發揮了重要作用,也是主犯,應按照他參與的所有罪行進行處罰。 老榮志、法子英連續跨區實施搶劫、故意殺人、綁架,故意殺人5人; 搶劫造成一人死亡,搶劫金額巨大; 綁架殺害一名被綁架者,情節特別惡劣,手段特別殘忍,主觀惡意極深,人身危險和社會危害極大,後果和罪行極為嚴重,應當依法懲處。 羅榮志犯下的幾項罪行應當同時受到懲罰。 一審判決和二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可信、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 審判程式是合法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百五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於2023年12月10日裁定:

批准江西省高階人民法院(2021)甘行忠236號,維持被告人老榮志故意殺人、剝奪政治權利一審死刑; 因搶劫罪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財產; 刑事判決判處他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一切個人財產,刑事判決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一切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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