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購買了年金分紅商業保險,離婚後,另一方要求分割保單的現金價值,得到了法院的支援。
案例回顧]原告:女,1977年出生,被告:男,1978年出生,2001年登記結婚,2016年在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離婚協議約定:婚後購買的房屋歸男方所有;婚後,男方購買並擁有汽車; 婚後聯名存款共計3萬元,屬於女方; 婚後,7萬元的債務全部由男方承擔。
2017年1月,兩人再婚。 2022年10月,經法院調解離婚,爭議財產不涉及。
2022年12月,妻子另立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訴訟,請求法院確認兩棟農村房屋的權屬及拆遷所得為原告與被告的共同財產,並依法分割上述房產的租金收入, 並依法對人壽保險的現金價值和紅利進行分配。
被告辯稱,原告聲稱農村房屋是該男子父母的財產,與原告和被告無關。 原告稱,該保險是丈夫婚前的個人財產,與原告無關。
根據原告的申請,法院獲得了被告的商業保險:現金價值2000元以上的重大疾病保險,被保險人是原告與被告所生的婚生子女; 4.年金及分紅保險,上述保險合同均未獲得分紅,現金總值超過5萬元。
法院認為,離婚後,一方當事人以夫妻共同財產尚未處分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分割的,人民法院應當對確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未參與離婚的財產進行分割。
被告在原告與被告結婚期間向保險公司投保了五份保險單,原告與被告均約定其中乙份重大疾病保險是兒童,被保險人是兒童,不會分割。 其他未支付分紅的保險現金價值在5萬元以上,剩餘的5萬元是扣除2000元以上重大疾病保險的保險價值後。 原告應獲得現金價值的一半250,000元。
原告主張分割房產,但尚未申請產權證,面臨拆遷,這在原告和被告的兩次離婚中均未提及,原告在產權明確後可以再次提出索賠。 原告要求分割房產租金的請求沒有得到支援,因為它沒有提供證據證明這是被告的收入。
2023年3月1日,一審判決被告向原告2支付了250,000元。 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被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