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20多年的發展,醫療器械臨床試驗逐漸獨立於藥物臨床試驗,形成了獨特的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監管體系。 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的監管主要經歷了監管初期、監管過渡期和全生命週期監管三個階段,本文從法規、監管特點和要求的角度分析了我國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的發展歷程。
第一階段: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監督的初始階段(2000-2014年)。
《醫療器械管理條例》(令276號)於2000年1月4日頒布實施,首次提出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規定,規定二類、三類醫療器械新產品應當完成臨床試驗,生產二類、三類常規醫療器械應當通過臨床驗證, 臨床試驗或者臨床驗證應當在指定醫療機構進行。2004年4月1日,《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條例》頒布實施,正式對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的發展提出了規範性要求,規定醫療器械臨床試驗分為臨床試驗和臨床驗證兩種型別。
隨著醫療器械行業的發展,原有的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監管體系已經不能滿足臨床試驗的需要,醫療器械行業亟需調整和修訂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規定,因此在2012年8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第一版《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質量管理標準》(又稱醫療器械GCP)並徵求意見從行業來看,醫療器械基仕伯對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流程提出了更規範的要求。
第二階段: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監督過渡期(2014-2021年)。2014年6月1日,新版《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令650號)正式頒布實施,對醫療器械監管進行全面調整。
2017年5月4日,《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令680號令)修訂版頒布實施,新規明確了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備案管理的實施情況,為後續《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條件及備案管理辦法》的發布和實施提供了監管依據。 此前,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一直在藥物臨床試驗基地開展,考慮到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的特點和方法與藥物臨床試驗有很大不同,有必要規範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基於此,2015年,《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條件及備案管理辦法》出台徵求意見並正式發布實施。2017年11月,《辦法》規定,醫療機構自2018年1月1日起開始備案。自2019年1月1日起,所有醫療器械臨床試驗必須在已備案的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進行。
隨著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的普及和臨床試驗驗證的發展,省醫療器械臨床試驗備案局和人類遺傳資源備案局自2015年起開始實施。 2016年6月1日,《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質量管理標準》(Medical Device GCP)首次發布實施,對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的開展提出了全面、規範的要求,並在醫療器械GCP中提出了多中心臨床試驗和組長單位、器械缺陷、統計要求、SAE申報等概念, 其中多中心臨床試驗需要在至少3個中心進行。
2016年,國家局、省局印發了醫療器械臨床試驗驗證計畫,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發展在經歷了驗證風暴後越來越穩定。 2017年10月8日,國家提出《關於深化審評審批改革鼓勵藥品和醫療器械創新的意見》,韶鋼提出改革臨床試驗管理制度,實行臨床試驗機構備案制度,參與臨床研究機構,完善倫理機制,提高倫理審評效率; 優化臨床試驗審批流程,接受境外臨床試驗資料,拓展臨床試驗機制等,為未來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管理體制改革提供監管支撐。
自2020年新冠疫情爆發以來,醫療器械監管面臨新問題,現行法規對緊急審批、緊急臨床需求、附條件審批、境外臨床試驗等專項臨床試驗不明確,這也為後續相關法規的修訂鋪平了道路。 第三階段:醫療器械全生命週期監管階段(2021年至今)。
2021年6月1日,新版《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令739號)發布實施,新規重點改革臨床試驗管理制度,首次提出臨床評價概念,增加醫療器械有條件審批制度, 醫療器械應急使用制度、醫療器械臨床試驗倫理審查制度、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管理擴充套件制度。完善醫療器械臨床評價體系和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管理體系。 醫療器械監管進入產品全生命週期監管階段,醫療器械臨床試驗也進入了新階段。 在新規實施的基礎上,2022年6月1日,醫療器械GCP新版《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質量管理標準》(2022年第28號)正式發布實施,新版醫療器械GCP首次將體外診斷試劑納入醫療器械GCP中; 調整安全資訊上報流程; 對相關要求進行了簡化,如取消了臨床試驗機構數量的要求和檢測報告有效期為一年的要求。
隨著醫療器械行業和臨床研究技術的發展,近年來越來越重視真實世界臨床試驗,因此自2020年以來,與真實世界臨床試驗相關的法規和試點相繼出台實施,豐富了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的型別。 結束語
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是臨床評價活動中的一種方式,因此醫療器械臨床試驗首先要了解醫療器械臨床評價的要求和規範,熟悉臨床評價決策路徑和臨床試驗決策路徑,才能更好地開展醫療器械臨床研究。 **CIRS集團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