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我們除了**債券除了投資行為,很多人還會與市場上的一些公司達成協議並簽字《投資返利合同》。
一般情況下,投資者與公司會在合同中約定“公平”。返利比例、返利時間、返利條件等。
然而,投資是有風險的,一些被投資公司可能負責:資金鏈斷裂,公司瀕臨破產等問題,未按照合同規定,及時返還給投資者。
在某些情況下,他們將繼續拖欠債務,直到公司將在合同期滿後取消“特許權使用費”。這樣投資者就無處可去要求他們應得的債務回扣。
好吧,有些使用者肯定想問::當債權人的權利和債務到期時,合同是否仍然有效? 我們可以在法庭上起訴這些公司並取回我們的錢嗎? ”
別擔心,根據現行法律規定絕對!
方法如下我們的律師根據例項進行案例介紹、案例分析和結案思路相信看完之後,你會對相關法律知識有更全面的了解
一、案情基本情況:
2018年8月21日,石某與閆某投資的A公司簽訂了銷售合同,銷售合同有效期為2018年8月21日至2020年8月20日。 合同約定,石公司後續從A公司購買的款項達到一定數額後,A公司將按比例返還**特許權使用費。 合同簽訂後,施某通過銀行轉賬和現金向A公司支付了合同金和年度管理費。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施某認為A公司未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於2021年4月28日合同未實際履行時登出公司註冊。 為此,施某委託我司維護其權益。 經調查收集證據,詳細了解案件情況後,我司律師多次與委託人溝通,確定了辦理案件的思路,將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東嚴某告上法庭。
二、被告人抗辯要點:
1、合同已屆滿,未續簽,雙方權利義務已終止,不存在的需要終止合同。
2、溢價是原告獲得出售權的對價,無需返還。
3、合同約定年度管理費歸A公司所有,公司已履行對原告的管理義務,無需返還年度管理費。
4、原告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A公司違約,但證明A公司已經履行了義務。
5、原告提起訴訟的理由是“履行合同期間採購量不夠,**特許權使用費未全額返還”,不構成A公司違約。
6、根據合同自由原則,原告的所有訴求均不應得到支援。
3. 法院意見:
1、雙方在合同中約定,“A公司將按照石氏後續購買金額的比例返還**特許權使用費,並將整件產品分配給石氏。 由於A公司於2021年4月28日被取消,原告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A公司應在扣除退還的特許權使用費後將剩餘金額返還給原告。
2、被告閆某作為A公司的股東,在公司清算時未通知原告申報債權,在清算未完成時申請登出公司,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應承擔公司債務的償還責任。
四、律師辦案思路:
在民事活動中,各方當事人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並按照該原則對合同相對方保持合理的信任。 就像上述案例一樣,本案所涉合同雖然規定了有效期,但結合累計購買、**特許權使用費返還等具體合同條款,有效期應表明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完成了各自的合同義務,即合同當事人應本著誠實守信的原則,對交易對手保持信任, 並期望他們在合同有效期內完成各自的合同義務,而不是在有限的期限內主張債權。
根據現有證據,本案涉案合同有效期屆滿並不代表權利義務的終結,違約方有權在合同有效期結束後的合理時間內繼續要求違約方履行合同義務並承擔違約責任。
綜上所述,原告石某在律師的幫助下,最終成功獲得了A公司未付的剩餘“版稅”,並保護了自己的權益。
律師小貼士:
“理財存在風險,投資需要謹慎”。與被投資公司簽訂合同後,我們:應仔細閱讀合同的條款和條件及時保留合同細節、銀行對賬單和返還“特許權使用費”的回扣日期。和其他證據。
如果被投資公司是長期的債務違約甚至公司登出也有可能損害我們有權享有的權利和利益訴諸法律,監督對方負責人完成債權人在合同中應當負責的權利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