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信用卡糾紛、標準條款、透支利息費用、違約金。
主題:信用卡糾紛。
[要點]。
發卡機構未按照規定提示或解釋信用卡合同中的利息、複利、手續費、違約金等標準條款,導致持卡人對該條款缺乏認識或理解,並主張該條款不是合同的一部分,不具有約束力, 法院將支援持卡人的訴訟請求。
如發卡行要求持卡人支付透支利息、複利、違約金等,或按照信用卡合同約定支付分期費、利息、違約金等,且持卡人認為發卡行要求的總金額過高,需要適當減少的,法院將基於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作出判決, 考慮國家金融監管相關規定、未償還的金額和期限、當事人的過錯程度、發行人的實際損失等因素。
事實
原告為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以被告李某違反金穗信用卡收款合同約定為由,起訴李某償還透支貸款的本金、利息、違約金、手續費等費用。 被告李某對貸款本金沒有異議,但對利息、違約金、手續費的計算有疑問。
經審理,查明李某在申請金穗信用卡時已充分了解並清楚了解信用卡產品的相關資訊,並願意遵守合同協議的約定。 利息在免息期滿後,根據信用卡條款及細則按日利率5/10,000計算。 罰款為最低還款額的5%,手續費為提現費和分期現金費的1%。
截至2021年2月8日,李某的透支貸款本金、利息、違約金、手續費等共計103 80634 美元,應按照合同規定償還。 考慮到李某目前的財務狀況,法院決定在執行還款時給予一定的利息減免。
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李某承擔。
法院認為,
法院生效判決確認,原告中國農藝銀行金穗信用卡使用合同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達,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合法有效。 被告違反約定,未能按時足額償還信用卡貸款本金,法院支援原告要求被告償還相應信用卡貸款本金的主張。 根據法院裁定,貸款利息、違約金、手續費總額不得超過每年24%的限額。
案例分析
本案是一起信用卡糾紛案。 信用卡糾紛是商業銀行、信用卡持卡人、特殊商戶、實際出納人或持卡人在發行、使用信用卡過程中對權利義務的爭議。 就發卡行和持卡人而言,當持卡人的信用卡賬戶不足以支付提取或消費的現金金額時,雙方之間關於金額不足的部分的法律關係實際上是金融貸款合同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共和國關於審理銀行卡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銀行卡規定”,自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 銀行卡合同是標準合同,利息和違約金條款是標準條款。
在銀行卡的實踐中,在向持卡人介紹信用卡時,一些發卡機構的工作人員往往只強調信用卡的免息期和最低還款額等優惠優惠,卻避免了逾期利息、複利和違約金等問題,逾期還款將收取複利和違約金, 或僅強調分期付款的信用卡不收取利息,但不告知持卡人分期付款將按時收取,逾期付款將收取違約金。這種做法讓持卡人蒙在鼓裡,無法理解利息和違約金是如何收取的,或者信用卡透支交易的年利率如何遠高於普通金融貸款。 在不了解這一重要資訊的情況下,許多持卡人在未完全了解的情況下簽署了信用卡合同並收到了信用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