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司法實踐和相關案例,固定價格建築合同的結算問題可歸納如下:
1.合同有明確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估價標準或者定價方式結算工程價款。 如果合同中有明確約定總價或單價,且協議是雙方自願達成的,則應遵守合同的這一條款。
2.更改專案的處理方式。 在固定價格合同中,對於增加或減少的物品,應根據合同中的具體約定進行結算。 例如,(2020)豫民申第4074號提到,本案涉案合同載有變更、增減結算的約定,合同中若無明示約定的,應以事實為依據進行結算。
3.變更通告與實際數量之間的關係。 發生設計變更時,如(2019)相民申5343號所示,應根據實際工程量和實際情況調整工程價格。 同時,如果承包方未能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其知悉相關變更通知,可能會影響最終結算結果。
4.和解協議的效力。 如(2021)粵01民中第28024號所述,即使有增加工程量的主張,只要雙方在訴訟前就建設工程價款的結算達成一致,法院一般不准許對工程造價進行鑑定。
5.風險分擔。 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應充分考慮施工風險,並在合同中明確。 如(2019)E03民中531號所述,固定價格合同反映當事人對施工風險有預見性,應尊重當事人的自主權。
6.實際執行與合同條款的一致性。 在(2019)川民申807號、(2021)鑫01民忠805號案件中,雖然雙方在超深基礎或相關收費標準上存在爭議,但最終工程價款應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7.司法實踐中的常見做法。 從(2020)蘇02民中3346號案來看,即使合同實際履行是固定單價,法院仍可能根據各類證據和協議,決定以固定總價結算,特別是合同簽訂時間晚於實際開工日期,並補充了數量、單價等資訊。
綜上所述,固定總價建設專案建設合同的結算應以合同約定為依據,兼顧變更通知、工程實際數量、結算協議效力及雙方意願等因素。 如果當事人之間對和解方式有爭議,通常會根據案件的具體事實和法律規定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