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麼問題來了,限高和違約判決有什麼區別呢?
1.物件不同:被限制高消費的人可以是被執行人、被執行人的單位,也可以包括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等,而失信被執行人只能是被執行人本人。
2.時限不同:高消費的時限是到判定債務人履行完畢為止,而失信失信人的時間一般在履行義務後五年內消除。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執行人名單資訊的若干規定》第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列入失信執行人名單,並依法給予信用處罰:
(一)雖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約定的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式阻礙、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仲裁、隱瞞、轉移財產等方式逃避執行的;(四)違反財產申報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的命令;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和解協議的。
1.不同; 失信失信人被列入失信失信人名單的,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失信人名單資訊的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第四條對高消費人進行了限制:限制高消費一般以申請執行人提出書面申請,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 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作出決定。
2.不同的收錄方式; 被列入失信名單的前提是執行申請人申請強制執行,具有履行能力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約定的義務。 限制高消費令是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相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的有關規定,對未在執行通知規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付款義務的人採取的限制消費措施。
3、法律後果不同; 被列入失信名單有兩個後果:一是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約義務,程式結束; 二是被執行人沒有被執行的財產,只能等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後再執行。 限制高消費,就是對那些拒絕執行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的“老傢伙”採取嚴厲的“限制高消費”措施。 如果乙個人成為不誠實的執行人,那麼他很有可能被限制高消費行為,成為限制高消費行為的人。
一般情況下,您可以在還清欠款後的三個工作日內申請取消。
失信被執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相關資訊從失信執行人名單中刪除
(一)已充分履行生效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
(二)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申請執行人確認履行已經完成;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止執行。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不守責任人名單資訊的若干規定》第十一條。
什麼是高消費限制令?
1)乘坐第一關時,選擇飛機二等艙及以上,列車軟臥,輪船。
2)在賓館、賓館、高爾夫球場等星級以上場所進行高消費。
3)購買房地產或新建、擴建或高檔裝修的房屋。
4)租賃高階寫字樓、酒店、公寓等工作場所。
5)購買非必要車輛。
6)旅遊和度假。
7)孩子就讀於高收費的私立學校。
8)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和理財產品。
9)其他生活和工作不需要的消費行為,如乘坐G字首動車組列車的所有座位和其他動車組列車的頭等座或以上座位。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高消費或者生活、工作非必需的消費,被執行人為單位的,實施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 主要責任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
將個人財產用於私人消費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 執行法院查實事實的,應當准予執行。
1、限制高消費,影響個人徵信的。限制高消費表明使用者已經出現在法院的失信判決人名單上,限制高消費只是懲罰措施之一,判決書會上傳到央行的個人信用記錄中,這將對使用者日後的信用卡和銀行貸款申請產生一定的影響。 使用者在還清欠款後,可以要求法院取消身高限制。
2、限制高消費限制高消費的目的是為了防止財產損失。 但是,購買或租賃高階寫字樓也可能增加房產,有利於法院判決的執行。 間接執行措施是通過限制被執行人的部分人身自由來達到主動履行的目的。 由於財產登記等一些制度尚未建立和完善,因此限制高消費在某種意義上是宣告性的。 但是,如果他們被發現違反法律,他們將受到制裁並付出代價。
如果被執行人未在規定時間內執行法院的強制執行,法院將對被執行人進行限制,如不能乘坐飛機、不能租賃辦公樓等高消費,而高消費的限制也會影響個人信用報告, 有限制消費的,被執行人全部清償債務後,可以申請解除對高消費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