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去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公司非法裁員案的仲裁,我已經提交了申請,正在等待一周的通知是否會被受理。
接受狀態和裁判的詳細資訊將在此處跟進。
如果您被類似的問題所困擾,請注意訊息並了解一切。
以下是仲裁委員會給出的《勞動人事糾紛仲裁風險通知書》的內容,大家可以在與公司開戰前先看一下風險。
勞動人事糾紛仲裁風險通知書。
為幫助當事人正確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規避常見的仲裁風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勞動人事糾紛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勞動人事糾紛案件仲裁審理中可能存在或者產生的風險後果通知如下:
1.超過訴訟時效的風險。 當事人應當自知悉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內,以書面形式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 如果仲裁申請超過一年的訴訟時效,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將不予受理。
二、仲裁標的不當的風險。 申請人必須是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並且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如果標的不當,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將不予受理。
3. 不當請求仲裁的風險。 當事人申請仲裁時,應當根據客觀事實和存在情況申請仲裁。
相關法律法規,並提出明確、具體、完整的要求。 不完整的仲裁請求可能會使未請求的部分被視為放棄而無法聽取。
四是逾期增加或變更請求專案的風險。 當事人對請求事項進行增補、變更或者提出反請求的,應當在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規定的期限內提出。 逾期提交的,另行處理。
5. 不法行為的風險。 當事人在提出自己的主張時應當實事求是,不得作虛假陳述或偽證,否則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風險。
6.未能提供證據的風險。 當事人有責任提供證據並證明其主張所依據的事實或反駁另一方主張的事實。 沒有證據或者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的,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7.不提供原始證據的風險。 當事人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的證據應為原件或者原件。 如確難以提供原件或原件的,經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批准後,可以提供影印件或複製件; 否則,證據的有效性將受到影響,甚至可能不予採信。
8.遲交證據的風險。 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舉證期限內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證據。 在舉證期限內確難以提交證據的,應當書面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延長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的時間,經批准後,可以適當延長。 逾期提交證據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將不組織質證,不予受理,舉證方應承擔所主張事實證據無法確定的風險。
9.授權不明確的風險。 當事人委託他人承認或者放棄仲裁請求的變更並代為解決的,應當在委託書中註明作為特別授權; 如未註明,則受託人就上述事項發表的意見不具有法律效力。
10. 證人不出庭作證的風險。 除法律規定的特殊情形外,當事人提供證人證言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接受訊問。 如果證人沒有出庭作證,可能會影響證人證言的有效性,甚至不予採納。
十。 1. 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出庭或離庭的風險。 當事人在規定時間準時參加仲裁庭審理,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席庭審或者擅自退出庭審的,申請人視為撤回仲裁申請,申請人再次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被申請人(含第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未經許可離庭的,按缺席裁定處理。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時間(30分鐘)未出庭的,視為拒絕出庭。
十。 2. 提供不準確的送貨位址的風險。 因當事人提供位址不明確而無法送達法律文書的,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重新提供準確的位址; 逾期未提供位址或重新提供的位址仍未送達的,以退貨日期為準。因申請人無法提供對方準確位址而導致法律文書無法送達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將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十。 3. 不遵守仲裁庭紀律的風險。 仲裁參與人在與仲裁委員會辦理爭議過程中妨礙仲裁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有權根據情節輕重進行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或者退出仲裁庭;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構成犯罪的,司法機關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 四、拒絕接受或執行仲裁文書的風險。 當事人拒絕接受或者簽署仲裁文書,不妨礙仲裁文書取得法律效力,但可能影響當事人行使上訴權和其他權利。
十。 5、未按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風險。 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應當自收到裁決之日起15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在提起訴訟前向仲裁委員會送達證明書影印件,否則將承擔法院不予立案的風險。
十。 6.逾期申請執行的風險。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具有法律效力的裁決書、調解書規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申請執行的期限為1年,如未在期限內申請,將承擔不執行的風險。
當事人申請執行時,應當提供仲裁裁決書或仲裁調解書、送達證明書以及被執行人的確切下落或者被執行財產的確切線索,否則將承擔不予執行的風險或可能中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