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鄭木蘭與胡向忠於2006年10月19日登記結婚,婚後雙方並無子女。2014年3月20日,(2014)金民初字第2號民事判決作出:1.准許胡向忠、鄭木蘭離婚; 2、胡向中應當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鄭木蘭支付2013年5月至2014年3月每月800元的過渡費,共計8800元。
鄭木蘭向本院提起訴訟:1法院裁定,胡向中給鄭木蘭一套房子,讓他在涉案房屋內居住; 2.本案訴訟費用由胡向忠承擔。
法院裁定駁回原告鄭木蘭的訴訟請求。
律師分析]居住權是指居住權的所有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占有、使用他人居住的用益物權,為滿足生活和居住的需要,並確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且雙方當事人在庭審中也一致確認,雙方未簽訂居住權書面合同。鄭木蘭現在已經61歲了,如果她有生活或經濟困難,她可以要求女兒履行她的贍養義務。 綜上所述,鄭木蘭關於胡向中將涉案房屋之一送給他的說法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會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