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於被繼承人債務償還糾紛的法律依據,只有《民法典》第1161條規定,繼承人應當在所取得的遺產實際價值的限額內依法清償被繼承人應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繼承人不得自願償還。 北京中恆鑫律師事務所馬力律師依託法律規則和審判實踐,對繼承人還債糾紛的實務問題作了具體解讀,供大家參考。
1.法律規定。
主管法院在解決死者債務糾紛時的裁決:
(1) 死者死亡時居住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的法院具有管轄權
根據這種觀點,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雖然表面上是債務償還,但實際上與繼承遺產的行為混雜在一起,根據《民事案件訴因規定》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法定繼承糾紛、遺囑繼承糾紛、遺贈糾紛、遺贈糾紛、贍養協議糾紛、遺產管理糾紛均屬於二級訴因“繼承糾紛”下的**訴因,由死者死亡時居住地或主要遺產地的法院管轄。
(二)依法根據原債務所屬法律關係的性質確定管轄
根據這種觀點,雖然在《民事案件訴因規定》中,關於償還被繼承人債務的爭議是繼承糾紛的次級訴因,但其實質是爭議源於被繼承人死亡時未償還的債務繼承人僅在繼承遺產後在繼承遺產的實際價值範圍內替換被繼承人的債務人身份,代為還清債務,不改變被繼承人與債權人之間法律關係的性質和內容。 因此對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的爭議,應當按照原債務所屬的法律關係性質確定。
二、難點分析
在被繼承人償還債務糾紛中確定繼承人的困難分析:
1.繼承人的身份很難獲得
向人民法院申請立案,首先需要確定繼承人的身份資訊,但在實踐中,幾乎大多數債權人只有被繼承人的身份資訊至於繼承人,只能確定是否有繼承人,他們對自己的身份一無所知。
2.繼承人的範圍無法完全確定
實踐中,對於人民法院是否應當主動確定所有繼承人的範圍,不同的法院採取了不同的做法,有的法院只在原告提供資訊的範圍內進行審判,以原告未提供全部繼承人資訊為由駁回原告訴訟的案件不少一些法院會利用共同調查制度,依職權查清繼承人的所有資訊,並追加原告未提供的其他繼承人參與訴訟。
三、處理原則
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處理規則
1.放棄繼承權是無效的
這些判決大多是繼承人完全放棄繼承權的案件法院認為,繼承人完全放棄繼承權會影響被繼承人債權人享有的合法權益,並基於誠實信用原則認定放棄無效命令繼承人在被繼承人財產實際價值的限額內還清債務。
2.放棄繼承權的行為是有效的
這種判決的重點是保護繼承人的意志自由。 由於法律的明確規定,如果繼承人放棄繼承權,被繼承人可能不承擔被繼承人依法應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因此應當尊重繼承人放棄和處分權利。
3.命令繼承人擔任管理人
這種觀點是一種折衷的情況,因為在某些情況下,繼承人往往實際占有遺產,儘管他們明確放棄繼承老百姓也同意財產應該歸繼承人所有,繼承人最終獲得了遺產,而不必償還死者生前的稅款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