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風尚丨 “全職媽媽”離婚可以要求“家務補償”嗎?

Mondo 育兒 更新 2024-03-07

保護婦女的特殊權益和合法權益,是人民法院的一項重要職責。 近日,藍田法院特急法院邵春碧法官成功調解了一起“全職媽媽”要求經濟補償家務的離婚糾紛案,切實維護了女性的合法權益。

案情簡介

王強(化名男)和李梅(化名女)經朋友介紹認識,雙方於2020年5月登記結婚,婚後育有一子。 今年1月,李梅以關係破裂為由提起訴訟,要求離婚和分割共同財產。 同時,李梅認為她婚後全職在家,承擔了撫養孩子、照顧老人、洗衣做飯等大部分家庭義務,王強除了上班外,對家庭事務幾乎沒有什麼關心和參與,於是她要求王強給予經濟補償。

由法院審理

王強和李梅婚後經常因為瑣碎的家庭事務發生衝突,雙方都表示夫妻關係破裂,沒有和解的可能,同意離婚,並就子女撫養費、共同財產分割等問題達成協議,但對於王強是否應該給李梅家務勞動經濟補償,卻存在爭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8條,“如果配偶一方因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承擔較多義務,他或她有權在離婚時要求另一方賠償, 另一方應給予賠償。 具體措施由雙方商定;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68條也有類似規定。 在這種情況下,李梅沒有選擇婚後工作,而是承擔了更多的家庭義務,比如撫養孩子、照顧老人、洗衣做飯,她為家庭所做的工作應該得到尊重和認可。 最終,藍田法院在綜合考慮婚姻關係存續、家庭經濟狀況、個人收入等因素的基礎上進行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王強同意向李梅支付4萬元經濟賠償金。

法官怎麼說

在婚姻生活中,經常出現一方承擔更多家庭義務的情況,導致投入自我發展和自我實現的時間和精力大幅減少,甚至完全犧牲自我發展的機會,全身心地投入到家務勞動中。 當夫妻離婚,承擔更多的家庭義務時,為另一方提供更多無形支援的配偶將面臨因經濟能力弱或缺乏經濟能力而無法保護自己權益的困境,這顯然是不公平的。 家務勞動雖然是無償的,但對家庭生活和社會生產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它所創造的價值應該得到法律的承認和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於“家務勞動報酬”的規定,在法律層面承認家務勞動的價值,肯定家務勞動對婚姻家庭的貢獻。 需要強調的是,這項規定不僅照顧“全職媽媽”,也照顧“全職爸爸”,只要他們多為家庭工作,就應該得到應有的救濟。

本案通過離婚時給予經濟補償來肯定家務勞動的價值,平衡離婚時夫妻雙方的權利義務,保護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承擔較多家庭義務的一方的合法權益,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8條的立法宗旨, 有利於教育和引導夫妻互敬,樹立新時代良好的家庭風風,對弘揚和諧、平等、法治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積極意義。

法官提醒,家庭成員需要坦誠相待,充分認識到家庭各方的不同貢獻,共同保護乙個幸福的家庭。

法律條款鏈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8條:配偶一方因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承擔較多義務的,有權在離婚時要求另一方賠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賠償。 具體措施由雙方商定;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六十八條:夫妻雙方應當共同承擔家庭義務,照顧家庭生活。

如果女方因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丈夫工作等原因而承擔較多的義務,她有權在離婚時要求丈夫賠償。 賠償辦法由雙方約定; 協議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藍田苑

作者:朱俊克

編輯:劉一曉

責任編輯:李娟

評論:姚啟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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