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ture.com 北京3月2日電(實習生徐紅毅、記者 白曉藝)近日,一項**調查發現,在某社交平台上,有很多看似提供諮詢服務的公司,其實卻在搞“操縱工作交易”的業務,這不僅涉嫌犯罪,也給求職者帶來了巨大的風險。
*根據此前的報道,這些公司會公開標明不同職位的**,例如,康師傅等大型民營企業的價格約為10,000元,一汽、紅旗等國有企業的**價格約為200,000元,中央企業和其他已設立的公司的價格超過450,000元。
不同崗位定價明確,此前有社交平台被曝出隱工交易產業鏈。
知名律師沈斌琦指出,如果情況屬實,將涉及一系列嚴重的違法問題。 首先是非法經營或欺詐; 其次,這種行為實際上是對勞動力市場的不公平干預,買賣工作會嚴重扭曲正常的勞動力市場機制; 第三,它也可能構成其他犯罪。 (曝光電子郵件:rcaijing@163。com新聞**:010-56793767)。
“Ring Ring Routine”隱藏了欺詐風險。
作為求職者,記者詢問了一家名為“吉林省新帥人力資源”的公司,該公司的工作人員表示,不同的崗位都被標出了**——康師傅等大型民營企業的崗位在8000元到1萬元之間,一汽、紅旗等國有企業的崗位在20萬元左右, 而央企的崗位價格在45萬元以上。
資料來源:新浪科技。
該公司員工表示,如果通過自己的渠道找到工作,不需要參加筆試,可以直接進行面試。 在面試中,只要候選人的基本條件符合要求,就可以保證自己能夠順利通過。
有趣的是,所涉及的合同細節並不是很可靠。 例如,乙方必須支付相應的服務費,甲方才能獲得甲方提供的崗位資訊服務,在目標公司面試前48小時內,乙方必須將服務費的剩餘餘額支付給甲方。 此外,合同中還提到,甲方有權不對面試結果做出任何承諾,所有結果將根據目標公司的面試情況確定。
此外,合同還規定,面試成功入職後,如果用人單位倒閉或裁員; 勞動合同或勞務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續簽; 甲方有權再次為乙方推薦就業崗位,就業單位由甲方提供,乙方不能自主選擇。 如果乙方在乙個月內未明確表達選擇,將被視為自動放棄該權利,導致協議自動終止,甲方不退還任何費用,也不承擔任何權利和義務。
例如,如果乙個求職者花了45萬元,希望得到乙份高薪穩定的工作,但最終被“調”去當地鐵安檢員,如果求職者不接受工作邀請,那麼他將無法收回之前支付的45萬元。
對此,北京京仕律師事務所律師孟波認為,上述情形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所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應視為無效。 此外,行為人欺詐性地使另一方當事人在他不知情的情況下實施該行為的民事法律行為也屬於欺詐行為。 根據刑法的規定,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騙取較大數量的公私財物的,涉嫌構成詐騙罪。
一些年輕人被困在深淵中尋求穩定。
記者在各大社交平台搜尋關鍵詞發現,一些應屆畢業生、失業青年、準備換工作的年輕人成為社交平台花錢買工作的“目標使用者”,一些年輕人為了尋求穩定的工作,因疏忽而跌入深淵。
有業內人士表示,這類社交平台的引流機制是通過異地分流或私聊推廣其他平台,給“不法企業”利用漏洞的空間,讓賣作品的黑中介有機會。 如有賬號違規,平台應及時封禁。
在社交平台上,你還可以看到與“買工作”相關的帖子,帖子的內容基本都是圍繞著買賣工作本身的現象展開的,而且大部分都是一些體驗閃電的帖子。
其次,評論區也會有聲音表示堅決抵制不上當受騙,幫助更多人避開這種“黑中介”。 “凡是說能讓你進國企的,都是**......業內人士說,說你可以花錢買準備跑,而且合同一定要看清楚,最怕的就是花大價錢拿到乙份勞動合同,一拿到什麼都得不到,讓你足額付的趕緊,10w以上就得盯著看。 ”
一位在北京網際網絡行業工作的程式設計師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如果工作資訊屬實,他願意支付這筆錢,“如果可以就躺下”——因為他可以換乙份更輕鬆的工作,而且很穩定。 這位程式設計師補充說,如果他在35歲時沒有進入管理層,他可能真的需要考慮這種方法。
另一位金融專業的應屆畢業生表示,很難判斷這些販運工作是真的還是假的。 乙個崗位有這麼多錢,誰能保證後續的人員流動? 如果真的有可能從國企轉為地鐵售票員,那錢幹什麼用呢? 此外,這種違法行為本身可能難以執行。
法律觀點:“把錢花在工作上”是不可取的。
這樣做是否違法? 對此,北京中文律師事務所律師沈斌琦在接受 Future.com 記者採訪時指出,如果情況屬實,將涉及一系列嚴重的違法問題。 第一種是非法經營或欺詐; 其次,這種行為實際上是對勞動力市場的不公平干預,買賣工作會嚴重扭曲正常的勞動力市場機制; 第三,它也可能構成其他犯罪。
具體而言,如果公司以諮詢服務的名義買賣作品,則可能涉嫌非法經營。 此外,如果員工通過捏造事實隱瞞真相而騙取找工作的費用,但實際上無法提供承諾的工作,則可能構成欺詐。
這實際上是對勞動力市場的無理干預,買賣工作嚴重扭曲了正常的勞動力市場機制。 根據《就業促進法》,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依法選擇自己就業的權利,這種行為顯然嚴重損害了勞動者的平等就業權利,因為它是基於“花錢”來決定自己的工作,嚴重損害了勞動者的平等就業權利。 沈斌琪說。
沈斌琪補充說,還可能構成其他犯罪,如賄賂和**犯罪。 如果工作是真實的,那麼通過**銷售工作的背後是什麼? 這些人如何把求職者安置在所謂的單位和崗位上? 裡面有什麼樣的人? 內部人員是否收取費用? 這種利益交換一旦發生,就涉嫌構成賄賂罪和**罪。
沈總建議,有關部門應加強對此類行為發生的監督執法。 知情人士應向有關當局報告,以保持勞動力市場的公平和透明。 同時,求職者應保持警惕,並相信工作需要通過自己的努力來獲得,以避免成為此類不當行為的受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