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此國際婦女節之際,為進一步深化婦女法治宣傳教育,營造男女平等的良好社會氛圍,維護婦女合法權益,合肥市婦聯開辦“用案例講法”欄目,帶領大家了解與婦女兒童權益相關的典型案例, 進一步提高婦女的法治意識和遵循能力。
用案例解釋法律
我可以拿回我給第三方作弊的錢嗎?
part.1
案情基本情況
王和鄧於2002年登記結婚。 張某於2016年6月前往鄧工作,2016年底,張某開始因業務往來與鄧頻繁接觸,並發展戀人關係,直至2018年底。 後來,鄧在特殊節日和日常生活中多次給張某送具特殊意義的紅包,並轉賬大筆款項,共計20萬元。 王某發現鄧出軌、擅自贈婚財產後,起訴法院確認丈夫贈與無效,並要求張某退還捐贈的20萬元。
庭審期間,鄧對王某的主張沒有異議。 然而,張辯稱,他在不知道鄧已婚的情況下同意了鄧的追求,鄧為了取悅她,自願給了她錢。 在戀愛期間,兩人分攤費用,花了13萬多元,張某轉賬5萬多元到鄧的微信上,花了2萬多元給鄧買貨等費用,上述資金應貼現。 張認為,鄧作為夫妻之一,應享有對部分財產的獨立處置權,鄧捐贈的財產不應歸還給鄧的一部分共同財產。
part.2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鄧與原告王某存在婚姻關係期間,與被告張某存在不正當關係。 此外,未經王某同意,將夫妻共同財產贈予張某,違反公序良俗,嚴重損害了原告王某對夫妻共同財產的所有權和處分權,違反了法律規定。 因此,應認定劉某向被告張某捐款的行為無效,應當退還被告張某所得的款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判處被告張某依法向原告王某返還20萬元。
part.3
律師宣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除另有規定外,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的處分權是平等的,一方未經授權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無效。 但是,“第三人”財產的無償贈與是處置日常生活不需要的公共財產,損害對方財產權益的行為,而且在絕大多數情況下,這種贈與是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挑戰道德底線, 並且需要受到譴責。公序良俗代表著社會的基本公序良俗和良德風俗,婚姻家庭是一種關係,是一種秩序。 上述判決雖然不能杜絕違反忠誠義務的行為,但希望能激勵受害方用法律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告誡那些干預他人婚姻的人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以彰顯法律的正義性,弘揚良好的道德。
法律條款鏈結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公序良俗的民法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撤銷或者被認定無效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 不能退還或者沒有必要退貨的,按折扣價賠償。 過錯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遭受的損失; 各方當事人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責任。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1062條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由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 合肥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