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說這件事不打擾。 王芳在網上買了四盒辣小龍蝦給家人過年,但快遞員卻因為手機號碼錯誤被誤認,被別人吃掉了。 人家根本就不補償,真是無淚!
春節前夕,王芳注意到網上流行一種預加工小龍蝦,辣味和蒜味兼備,在家也能吃,稍微加熱一下。 王芳粗略計算了一下,春節期間,他一家六口人聚在一起,再加上侄子侄子過節肯定會來探望,畢竟一年來幾次都來不了,一定要招待一下。 她知道這群孩子對餐桌的共同喜好——辣小龍蝦。 於是,王芳果斷下單,買了4盒,每箱4盒。
然而,期待已久的快遞還沒有到,已經快到除夕了。 購買時,王芳特意向商家詢問了發貨時間,商家保證最遲3天內發貨。 沒想到現在已經過去了6天。 王芳在網上查詢了物流資訊,卻發現系統顯示快遞已經簽收。 這是怎麼回事? 我知道我還沒有收到嗎? 經過仔細檢查,原來她在填寫手機號碼時不小心弄錯了,原來尾號是5315,但她填的是5345。
王芳所在的小區裡有個快遞站,大家習慣了自己取快遞,也就是說,誤取她快遞的人很可能是附近的居民。 於是,王芳去郵局打聽,得知前些日子確實有人來取四箱貨,是乙個五十多歲的女人,戴著帽子,戴著口罩,當時已經很晚了,工作人員看不清她的臉。 王芳決定打錯手機號碼,以了解詳情。
王芳交代原因後,對方回應說自己當時情況不清楚,特意打電話給**商家核實,商家確認是王芳的貨,讓她放心吃。 王芳的想法很簡單,既然不是你的事,就應該歸還。 然而,這位女士說,小龍蝦不可能歸還,因為小龍蝦已經被他們的家人吃掉了。 王芳聞言頓時有些生氣,你怎麼能隨便吃不屬於你的東西? 但對方解釋說,她曾多次打電話**確認,但無法確定寄件人的身份,那種食物不應該長時間留著。 這讓王芳覺得挺無語的,她覺得對方既然吃了她買的小龍蝦,至少應該賠償一下她的經濟損失,也就是買小龍蝦花的1680塊錢。
不過,該女子對賠償有自己的宣告,她說她對小龍蝦過敏,根本不會花1680元買小龍蝦,所以王芳的賠償要求對她來說就像是被強迫消費,所以她堅決拒絕賠償。 遇到這樣的情況,王芳實在是無語了。 對方不願意退貨,拒絕賠償,甚至不願意親自出來見面洽談。 目前,王芳表示,驛站正在協助協調此事,如果溝通無果,她不排除先報。 至於法律將如何審判這一事件?
在法律層面上,我們可以想象類似的情況:李女士(而不是王芳)完全有法律依據向她的鄰居張阿姨(而不是王阿姨)要求賠償。 參照中國民法典第987條的有關規定,受益人明知或者應當知道沒有合法依據取得利益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要求其返還所得並賠償損失。 本案中,雖然張阿姨提到自己接到了快遞通知,並得到了商家的確認,然後才提貨吃了那批龍蝦,但她應該對自己是否真的購買了龍蝦有乙個清楚的認識。 因此,當李女士作為龍蝦的實際購買者出庭,並指出龍蝦已被張阿姨食用時,張阿姨的行為構成不當得利,應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關於具體賠償金額的定義,《民法典》第1184條提供了指導。 當涉及到財產損失時,它們通常是根據損失時的市場價值或其他合理的評估來計算的。 李女士聲稱龍蝦已經被吃掉,張阿姨應該支付購買龍蝦的實際費用,這在法律上是站得住腳的,也是常識。
此外,《民法典》第1173條強調權利責任對等原則,如果被侵權方在同一損害發生或擴大的過程中有過錯,可以適當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本案中,李女士有過錯,因為在網上購物過程中,疏忽填寫了錯誤的手機號碼,導致送貨被錯誤簽收。 因此,在計算賠償金額時,李女士需要承擔與其過錯相對應的責任,這可能會減少張阿姨的部分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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