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是雙方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相互了解和相互檢查的時期。 對於用人單位來說,試用期可以進一步考察勞動者是否符合用工要求; 對於員工來說,試用期可以考察雇主的管理水平和發展前景。 通過試用期的雙向選擇,可以促進勞動關係的穩定性,減少人力資源成本的內耗。 那麼,公司可以在試用期內無故解雇員工嗎?
1. 試用期內員工辭職的條件和程式
在試用期內,員工解除合同的權利是無限的,不附加任何條件,只履行手續。 勞動者可以在試用期內提前三天通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2、試用期內公司解雇員工的條件和程式
作為用人單位,公司也有權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 但是,為了防止用人單位濫用解雇權,立法嚴格限制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合法性、合理性負有舉證責任,主要是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不符合用工要求”。 用人條件不侷限於員工學歷、技能證書等客觀條件,還包括員工的工作能力、工作態度、紀律意識、團隊精神、思想品格、身體狀況等考核要素。 公司可以根據員工手冊或其他內部規章制度制定考核標準,並根據這些準則進行考核。 考核標準應提前發給員工。
公司需要提供足夠的證據,如考勤記錄、工作記錄、考核表等,證明員工在試用期內的表現不符合用工要求。 公司在解除勞動合同的過程中應遵循法定程式,如書面告知員工不聘用的原因、終止勞動合同等。 如果公司未能充分證明員工在試用期內“不符合就業要求”,或者未按要求說明原因或未按照法定程式解除勞動合同,則可能認定解雇員工違法,公司應承擔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綜上所述,公司在試用期內解雇員工,需要證明該員工不符合用工要求。 公司應綜合考慮員工實際工作表現、勞動紀律遵守情況、內部規章制度執行情況,提供的證據是否充分合理,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式,確保辭退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