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考試的複習中,學生往往在了解民事和刑事調整的範圍之前就開始提問。 當許多概念混淆時,問題的正確率很低,難度在於後續的糾錯過程。 難學的不是知識點本身,而是學習八科的過程中要始終保持清醒的頭腦。 因此,我們今天就從民法入手,釐清背景,以便更好地進入後續研究。
《民法典》規定的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
《民法典》第二條規定的內容決定了《民法典》的調整範圍。 在正式學習民法之前,記住這句話很重要。 雖然是最基礎、最簡單的知識點,但對於理解具體的知識點,明確學科的劃分,也是很有幫助的。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當事人之間關於不動產權的設定、變更、轉讓和消滅的合同,自合同訂立之日起生效; 未登記產權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
本條是關於合同效力與物權效力的區分,即區分原則。 《民法典》明確規定了區分原則,一方面有利於保護買受人對合同項下的佔有權,另一方面有利於違約責任的確立。 區分原則通常被稱為合同的效力和產權的變更兩者的區別在於,合同是當事人之間的協議,一旦成立,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共利益,與登記無關,就可以生效; 登記作為產權變更的公示方式,與此密切相關。 當事人僅約定產權變更未登記的,合同仍然有效。
區分侵權和違約這兩種民事違法行為的主要原因是,初學者在學習過程中往往會混淆兩者,當兩種行為相互競爭、重合時,就會出現不知道如何處理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因一方當事人違約,造成對方人身權益或者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受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 ”
當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存在競爭時,受害人可以提起基於侵權行為的侵權責任訴訟或基於違約的違約責任訴訟。 但是,由於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當事人只能在兩者之間做出選擇,不能同時提出要求。
產品損壞責任這是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相互競爭的最典型情形,爭議解決過程中應遵循以下訴訟結構:
這次主要總結分析了一些民法中最基本的知識點,這些知識點容易混淆,經常研究,期待......下次與您討論更多民法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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