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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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狀
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科技的進步可以大大提高相關產業的水平和效率,促進產業的跨越式發展,促進人類的進步,人工智慧也不例外。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同志為核心,明確提出全面依法治國,人工智慧技術的迅猛發展必然會應用到依法治國的司法實踐中。
2024年,龔相瑞和***在《法學雜誌》上發表了題為《法律工作的計算機化》的文章,這是我國最早一篇關於計算機技術在法律實踐研究中的應用的文章,開啟了人工智慧在我國司法實踐中的應用。
經過40多年的快速發展,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推動下,人工智慧在司法實踐中的應用取得了顯著成效,如北京的“瑞法官”軟體和“檢察官立方體”系統、江蘇的“案件管理機械人”等,將人工智慧在司法實踐中的應用提公升到了乙個新的水平。
人工智慧在司法實踐中的應用在國外也很常見,比如美國的人工智慧律師ROSS,英國的人工智慧審判程式。
由於人工智慧是對人腦(或思維)工作原理的研究,它涉及許多技術、倫理和宗教問題,自誕生以來一直伴隨著各種爭議,在司法實踐中當然也不例外。
優點
在中國,支持者認為,人工智慧在司法實踐中的應用可以優化法治服務體系,滿足更多訴訟參與人的法治需求,從而更好地維護人民群眾權益,有利於法治建設。 人工智慧在司法實踐中的應用,不僅可以合理配置緊張的司法資源,還可以提高司法實踐的效率和質量,從而為我國法治建設做出貢獻。 例如,天津市高階人民法院制定了刑事速裁案件審理制度,有效壓縮或減少了法官在刑事速裁案件審理中的重複工作。 “江蘇法務雲”實現類案、庭審材料的智慧型推送,為法官辦案提供輔助,保障辦案質量。 通過過程監督,實現了對權力執行過程的全過程、實時、自動監督,倒逼法官加強自律,加快法治程序。 此外,從我國區域法治資源失衡的現實,以及助攻偏遠地區的司法實踐來看,人工智慧介入司法審判的進展更具現實意義。 人工智慧在司法領域的應用,對推進法治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缺點
反對者認為,“任何新興技術的誕生和應用,不僅可能給人們帶來機遇和便利,也會帶來風險和挑戰”,人工智慧在中國司法實踐中的應用可能會帶來各種社會風險。 例如,如何保護個人資訊和私隱安全? 人工智慧在試驗中的應用需要大資料檢索,但如何解決資料不完整、時效滯後的問題? 人工智慧能否像人類一樣擁有情感,從而在司法審判中實現“情感、理性、法則”的有機統一? 如何確定AI參與庭審的責任,誰應承擔後果,如何追究AI庭審責任? 這些都是人工智慧在司法實踐中應用過程中不可避免地面臨的風險。
展望未來
任何科學技術的應用都有乙個發展的過程,從六十年代的人工智慧概念到發展應用到今天,只有半個多世紀的歷史。 隨著研發的不斷深入,很多以前認為不可能解決的問題,比如圍棋遊戲計算中的“指數**”,都隨著人工智慧自學習能力的突破而得到解決。 在“阿爾法狗”誕生,五六年前連續戰勝人類頂級圍棋高手李世石和柯傑之後,它已經取代人類成為地球上最高階別的圍棋高手,並且還在不斷拉近與人類的距離。
人工智慧技術的發展和應用也會有乙個類似的過程,我們有理由相信,人工智慧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困境和風險,也會隨著研發和技術的發展而得到解決。 人工智慧在實踐中的應用,特別是司法審判實踐中的應用,將是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 我們應該有信心,人工智慧的合理應用可以更好地推動全面依法治國程序。 人工智慧也將繼續為人類司法實踐做出更大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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