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摘要。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約定放棄社會保障的,該約定無效。 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障手續而不能享受社會保障待遇的,可以向用人單位請求補償。
爭議的焦點。 自願放棄社會保險的職工是否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賠償生育保險所涵蓋的生育醫療費用?
案件基本案情。 潘某於2024年4月加入彭某經營的一家服裝店,擔任店長。 2024年3月至9月,某服裝店為潘某購買了社保。 雙方簽訂了《協議書》,約定潘某自願放棄購買社保,並要求一家服裝店補貼其每月600元的社保費,與工資一併繳納潘某還出具了承諾書,證明某服裝店繳納了社保500元,其餘社保費用由他承擔。 2024年6月,潘某因生育而產生的醫療費用獲得社保部門批復,512元的生育醫療費用符合職工生育保險的支付範圍。 隨後,彭某取消了一家服裝店,並口頭通知潘某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 潘某起訴法院,理由是彭某不支付職工社保、不支付生育津貼違法,要求彭某支付產前檢查和醫療費用。 彭某的抗辯理由是,潘某自願放棄購買社保,實際領取社保補貼,拒絕支付相關費用。
裁決結果。 台山市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潘某與某服裝店達成的發放社保補貼而非購買社保的協議,因違反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依法認定無效,潘某生育保險待遇應由用人單位承擔。 因某服裝店未為潘某購買社保(含生育保險),其分娩期間發生的512元孕產婦醫療費,不能在職工生育保險範圍內支付,應依法給予賠償。 基於某服裝店被登出的事實,彭某作為其經營者應承擔上述賠償責任,因此決定彭某應向潘某支付512元的孕產婦醫療費。 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繳納社保費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律義務,用人單位應積極為勞動者購買社會保險。 然而,在實踐中,一些勞動者因生活壓力或其他因素,被迫與用人單位協商不購買社會保險,以換取一定數額的工資收入。 本案中,責令用人單位按照生育保險待遇的支付標準對勞動者進行生育醫療費用補償,既體現了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強制性,也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勞動者的經濟壓力,同時增強了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購買社會保險的責任意識。
法官說了什麼。 問:本案原告自願放棄參加社會保險,用人單位為何非要賠償其生育醫療費用?
答:我國建立了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保險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無權約定勞動者不參加社會保險。 因此,即使勞動者自願放棄參加社會保險,並與用人單位簽訂不參加社會保險的協議,也應認定為無效,因為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因此,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依法參加生育保險或者未繳納生育保險費為由,起訴法院要求用人單位賠償生育醫療費用損失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無力補足且損失經核實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中國的流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