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在知乎上看到乙個問題,“醫委站在哪一邊?這個問題是林律師在辦案實踐中經常遇到的,但是當林律師在醫委調解的案件越多,回答這個問題就越困難。
1. 委員會的職能。
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是司法局為調解醫療糾紛而設立的第三方調解機構,旨在緩解醫患矛盾,緩解衛生健康委處理醫療糾紛的壓力。 委員會不是行政機構,沒有行政職能,不能對醫院進行行政處罰,也不能強迫醫院進行調解,其給出的評估意見或調解方案不具有法律效力。 醫療調解委員會本質上是乙個“和事佬”,其出具的調解協議符合一般合同的法律效力,不如法院司法確認的民事調解協議有效。
其次,各地區醫委的工作差異很大。
許多地區的醫委已經處理了大部分地方醫療糾紛案件,其中很多案件都得到了成功調解,這要歸功於調解員客觀公正的調解態度,以及醫委專家的專業評價和建議然而,在一些地區,醫委幾乎不存在,毫不誇張地說,林先生是醫院的代言人,缺乏公信力和專業能力,與醫院勾結欺負病人,基本上調解不會導致任何案件。 其實,醫委能不能做好,關鍵在於地方司法系統和衛生系統對醫委的要求,如果行政機關要求本地區醫院的醫療糾紛有一定比例必須由醫委調解,銷售醫療責任保險的保險公司無條件承認醫委的調解協議, 醫委會的客觀公正和調解效率將大大提高。
3.如何識別不客觀公正的醫療委員會。
我不承認醫院的過錯,盲目地為醫生爭辯。
在絕大多數由醫務委員會斡旋的案件中,醫院都會有過錯並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很明顯醫委會的過錯還在為醫院辯護,並且認為醫院不需要承擔責任,那麼這樣的委員會是不值得信任的。 乙個客觀公正的醫療委員會應該在會診過程中找出醫院的過錯,當然也應該指出患者自身疾病對損害後果的影響。
在每乙個轉折點,都必須識別患者。
如果患者對調解方案不滿意或第一輪談判尚未進行,則明顯被迫患者通過“協商不成,就走法律程式”的策略,降低賠償預期。 林律師認為,醫委應盡量在沒有鑑定結論的基礎上斡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否則醫委醫學專家組將毫無用處,只有在雙方差距無法縮小但仍希望由醫委調解的情況下,才會主持鑑定。
在每乙個轉折點上,都應該強迫病人不要去醫療委員會進行調解。
在第一輪談判中,一位法官的退休調解員對病人說了三遍,“如果你不同意,就不要和我們調解”,林先生忍不住說,“病人是基於信任來與醫委進行調解的,而醫委作為第三方調解機構,如果要求病人在這裡停止調解, 那麼它代表了誰的利益呢?“基本上,病人被迫與醫委調解,因為醫院不願意私下談判或引導病人去醫委,如果醫委把調解工作變成給病人施加壓力的工具,顯然是醫院的代言人。
第四,客觀公正的醫療委員會有什麼特點?
熱情友好的工作態度。
一般而言,患者是醫療糾紛中的弱勢群體,在醫學和法律知識方面存在缺陷,尤其容易在複雜的糾紛解決程式中出錯,失去維護自身權益的機會。 如果醫委會工作人員不為疑難方受理案件,在調解過程中能耐心解釋雙方的責任,這樣的醫委會是值得信賴的。
調解一直很好。
前幾年很多醫委在調解工作中都公布了結果,案件量佔全區醫療糾紛案件總數,調解成功率高,值得信賴,因為正如林律師剛才所說,只有客觀公正的醫委會,讓雙方都信服,才能更容易調解勝訴的案件, 畢竟,容易上當的病人屈指可數。
專家庫成員具有較強的專業能力。
醫委的一些專家庫幾乎不存在,專家不參與病例的分析評估,一年內無法產生數份專家評估意見但醫委部分專家會參與所有調解案件,邀請相關臨床專家會診,有的會免費向調解員出具評估意見。 事實上,專家評議意見對患者來說並不那麼有說服力,而只能對醫院有說服力,因為同行評議是讓醫院認清錯誤的關鍵。
5.林律師的建議。
在全國範圍內,並不是所有的醫委都缺乏客觀性和公正性,林先生認為,他們中的大多數還是抱著希望醫患調解成功的態度主持工作,但其實,如果患者發現醫委有傾向,也無所謂, 因為調解方案的選擇權掌握在自己手中,而醫務專員一般是調解中的第三人。客觀、公正、調解成功率高的醫委會僅限於某些地區,患者可根據病情所在地選擇是否在醫委會進行調解。